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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少发工资吗?
最近,各地疫情又开始逐渐爆发,很多地区已经居家办公超过1个月,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呢?工作应该怎么安排? 近期,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刚刚发布了《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指引》中提到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相关问题。 以下是各地关于居家办公期间制度的详细解答,大家可以收藏转发。 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少发工资吗? 先来看一下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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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发工资吗?
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答:不可以(后附最高法典型案例),正确做法是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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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孙大系江苏某公司员工。 2018年6月13日早上7点多,孙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遂至镇卫生院治疗,当日转至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 于当日13时45分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孙大的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 2018年6月2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孙大因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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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出现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出现意外 属于工伤吗? 案情回顾 窦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员工,工种为销售业务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司要求窦某以在家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至事发当日,窦某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问题。 3月13日下午5:05,窦某在网上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下午5:22左右,窦某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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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上海XX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一、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00年7月3日进入上海XXX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缝纫工,前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是2016年8月1日。周某月工资是3000元/月。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31日自然终止。现在要求确认双方2002年8月1日与2006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以周某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没有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 律师分析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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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或少发年终奖吗?
一、案情概述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23日,申请人因办理房贷,被申请人出具收入证明一份,上载申请人税前近12个月平均月收入为39132元,税前当前年收入为469584元。申请人据此主张其年薪为469584元,月平均工资39132元,每年20薪,每月发放20500元,剩余8个月工资为年终奖于年底一次性发放。2019年6月28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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