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没有欠条和直接的银行转账流水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中,出借人郑某某起诉借款人杨某,主张返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虽然原告没有欠条和直接的银行转账流水,但律师作为出借人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用户注册信息、借款协议、与第三方的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证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原被告通过借贷平台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共计16份,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7万元,还款期为2017年1月至2月。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还款日的次日为宽限期,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二、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通过借贷平台共签订16份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万元及逾期利息,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17万元;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利息(以借款1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