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李某谎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镇拥有一个加油站项目,邀请原告邹某共同投资开发。邹某随即向李某转账300万元。双方于2010年10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邹某出资300万元,李某出资500万元,共同投资该加油站项目。但李某收到投资款后未依约将资金投资加油站项目,亦未将投资款返还邹某。2013年初,邹某多次催要,李某出具欠据,将上述投资款转为欠款。后邹某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作为邹某的诉讼代理人。
二、 律师策略
在缺失借条原件及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律师团队经多次调查取证,在被告背负巨额债务财产线索难寻的情况下,通过尽调的手段锁定对方控制的项目公司(正在进行并购重组)。借此契机与李某进行多轮谈判,最终通过法院调解结案。李某同意将已偿还的70万元作为借款利息,并另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三、 判决
律师接受委托后,历时11个月,成功帮助当事人邹某收回本金和利息约370万元,让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