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陈某顺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案外人陈某娜原系夫妻,2018年4月19日登记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被告系原告的前岳父。
2016年9月28日原告母亲黄某娟转账20万元给原告,2016年10月7日原告转账20万元给被告。
二、争议焦点
原告仅提供了工行交易明细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与原告充分沟通后,律师认真细致了解情况,梳理证据材料,起草起诉状,参与法庭答辩,凭借其专业的业务水平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裁决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抗辩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四、律师提醒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仅凭支付凭证主张归还借款,如果对方提出当时汇款是出于其他原因,那么对方应当对该原因负举证责任,若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只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款凭证,法院也会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在实践中,为了明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在此提示大家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具体到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应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属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