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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重罪改为轻罪之辩”

2022-02-21
文章来源: 未知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李某、梁某共谋向他人出售毒品。为此,二被告人于2016年9月22日晚18时许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783克,并放置于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216号楼1207室。随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毒品中的部分毒品,携带至其租住的本市朝阳区XX家园315号楼2109室。当晚20时许,公安机关在XX家园315号楼2109室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8克,在216号楼1207室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43克。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梁某在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783克后,将其中的743克放置于梁某、任某租住的本市朝阳区XX家园216号楼1207室内。被告人任春霞作案后,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毒品于同日被公安机关起获。
      被告人李某、梁某共谋向他人出售毒品。为此,二被告人于2016年9月22日晚18时许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783克,并放置于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216号楼1207室。随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毒品中的部分毒品,携带至其租住的本市朝阳区XX家园315号楼2109室。当晚20时许,公安机关在XX家园315号楼2109室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8克,在216号楼1207室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43克。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梁某在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783克后,将其中的743克放置于梁某、任某租住的本市朝阳区XX家园216号楼1207室内。被告人任春霞作案后,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毒品于同日被公安机关起获。
二、辩护思路以及案件判定事实
1.被告人梁某与李某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认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客观上共同犯罪行为两个必要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关于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犯意联络。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各行为人在犯意联络的基础上共同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2016年10月17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2016年9月初,我给梁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给我弄点冰毒,梁某答应给我弄。从以上可以看出李某因没有购买渠道才委托梁某代为购买毒品,故二人缺乏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梁某和李某在笔录中及庭审中供述,二人分别出资购买毒品。
      总之,被告人梁某和李某虽然在购毒前互有沟通,且向同一贩毒人员“黄某”购买毒品,也共同收取了毒品,但两名被告人分别出资,同时缺乏彼此间的主观故意,没有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对二被告人可以作一案处理,但不应该认定为共同犯罪。
2.被告人梁某和李某系同时犯
      所谓同时犯,指数个行为人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或在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施同一犯罪,或在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同时犯的数个行为人主观上只有自身的故意,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客观上没有相互配合,因此,即使同时犯的行为人相互知道对方也在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由于没有共同的犯意和行为,所以只成立单独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和李某同时向上家“黄某”购买毒品,符合同时犯特征,系毒品犯罪的同时犯。
3.被告人梁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向上家“黄某”购买毒品,2016年9月22日晚,“黄某”将毒品700余克交给梁某。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贩卖,故梁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被告人梁某和李某二人明确约定出资比例,毒品一经分配后,二人仅能对自己所实际获得毒品控制、支配、管领,对他人获得毒品不具有这种能力。主观上,二人也并没有共同拥有全部毒品的意思,从主客观相一致角度,应以出资比例所分得的毒品数量对各人定罪量刑。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量刑,以使其罪责刑相一致,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三、最终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梁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总结
      毒品案件中,区分同时犯和共同犯罪意义重大。同时犯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共同犯罪中主犯需要对全案负责。本案中,梁某只有购买毒品的行为,没有贩卖行为,也没有贩卖意图,故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李某不仅有购买行为,也有贩卖意图,所以应当定贩卖毒品罪。如果不加区分,一律按照检察院的指控定罪,那么梁某贩卖毒品700多克,刑期至少在无期徒刑以上。最终法院判决梁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实现了有效辩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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