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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2022-02-21
文章来源: 未知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于某1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合伙做生意,因分红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8月30日晚,陈某与其妻子李某某、父亲陈某某以及合伙人刘某、吕某某等人来到大连市高新园区凌井酒店北侧旁于某1的住处门口,被告人于某2及其父亲于某某、母亲杨某某、舅舅杨某等人出来,双方发生争吵和撕扯。之后,于某1手持钢筋棍来到门口,看到现场情况后,持钢筋棍跑向陈某,击打陈某头部一棍,陈某倒地,于某1逃离现场。陈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其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于某1逃离现场后,拨打其弟弟被告人于某2的电话,让于某2准备2万元现金。于某2于2018年8月31日凌晨0时许,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取出2万元现金,然后到大连市高新园区跨海大桥七贤岭隧道附近,将该2万元现金交给于某1。之后,于某1逃到普兰店市。同日,于某2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于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1犯故意杀人罪、于某2犯窝藏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的五名亲属也同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于某1、于某2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05572.25元。
二、代理策略思路
      本案中,被害人陈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妻子打工,父母年迈,两子尚读初中。陈某的突然离世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个巨大的打击,整个家庭一下子失去经济来源。尽管如此,被害人亲属仍有宁肯不拿赔偿也要让被告人“杀人偿命”、“牢底坐穿”的想法,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某1判处死刑,追加于某2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以平息失去亲人之痛。
      辩护律师接受被害人委托后,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多次听取委托人意见,仔细研究分析案情。从刑事责任分析,被告人于某1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有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量刑上有可能免于死刑,被害人亲属“杀人偿命”的想法很可能落空。被告人于某2有打人情节,其是否是于某1的共犯,值得研究。从民事赔偿分析,现行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法院直接判决,被害人亲属也只能得到几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与被害人亲属要求的3005572.25元相差巨大。为此,董有生律师在征求被害人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制定了如下代理策略:通过沟通的方式调解解决,为被害人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同时申请追加于某2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向被告人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力图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害人亲属的正当利益。
三、判决
      在调解过程中,辩护律师与对方代理律师积极沟通,与被告人亲属直接谈判,进行了16次实质性的调解,最大程度地为被害人亲属争取更多的赔偿金。辩护律师积极联系法官、检察官,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办案法官、检察官也为促成调解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检察官多次做原告人的思想工作,劝解其放下愤恨,理性考虑家庭状况和现实需要。同时检察官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为调解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法官非常体恤被害人亲属,耐心劝导,前后多次为双方调解。眼看第二天就要开庭了,双方还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辩护律师心急如焚,因为曾经有过法官经历的他知道,一旦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就根本没有机会调解了。辩护律师主动与对方代理律师电话联系,商讨能不能再做一次调解。双方律师及当事人再次来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从下午一点开始,一直调解到晚上七点,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不懈的协调下,最终促成了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谅解并撤诉的良好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一次性给付被害人亲属203万元民事赔偿款,被害人亲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以及《追加共犯申请书》。2019年12月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于某1、于某2作出从宽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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