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效还剩二十天,律师怎样争取赔偿
一、 案情概述
委托人叫老刘,在一家集团公司内部任职项目财务经理。在2017年年中,集团公司通过岗位竞聘的方式,对集团内部的全部中层岗位进行岗位调整。老刘认为自己在集团内部财务部门连续工作了二十多年,已经具备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肯定可以再晋升一步,于是就在竞聘中选定了部门公司的财务经理职务。
然而竞聘结果却大大出乎老刘的意料——他不但没有竞聘到心仪的职位,反而被指派去外地任职项目财务主管。老刘自身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决定对公司的“不公平待遇”进行反击,于是四处寻求免费法律咨询,自己总结解决方案,开始了维权。
然而,就在老刘向集团公司发起维权的同时,集团公司也通过种种手段向老刘施压:先是要求老刘在家不定期待岗、逐渐减发工资,后又要求老刘到外地项目部从事档案管理员工作,最后竟在2018年8月份直接以老刘未能按时到岗直接强行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艰难维权,老刘不但没有达成预想的结果,境况更是越来越糟糕。最急迫的是,还有二十天他就会失去申请劳动仲裁的最后机会。在焦急中,老刘决定最后尝试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于是找到了律师。但对于专业律师能否在二十天内完成他两年都没能完成的事情,他自己心里也很没底。
二、 律师辩护思路
律师在第一时间整理了老刘的任职材料、竞聘材料、与集团公司维权的材料以及公司解聘的材料,按照时间顺序整理了一张清晰的案件发展进程表,并确认了如下几个关键的时间点:入职时间、竞聘时间、调岗时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根据这几个时间点可以最终确认,公司解除老刘的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老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实发工资乘以工作年限的两倍,月平均实发工资可以凭工资流水计算得出,那剩下的工作年限计算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老刘提供的证据,与现在任职公司的劳动合同只有6年,即工作年限为6年。但实际上老刘已经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了21年,每次都是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从一个子公司转岗到另一个子公司,可惜这些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握之中,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仲裁、诉讼机构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是集团公司时,集团公司为了统一安排工作,安排劳动者在集团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劳动关系调动,劳动关系应当连续计算。
三、 判决
在二十天内,律师按照已经拟定的诉讼思路和证据材料,向公司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按照21年的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经过努力,公司同意在劳动仲裁中调解,一次性支付老刘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