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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涨价另要款

2023-03-27
文章来源: 未知

一、案情概述

      张某与高某蔡某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高某、蔡某购买动迁安置房,房屋作价115万。因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过户交易,双方约定高某、蔡某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配合张某签订网签合同,并配合办理审税、过户等交易手续,张某取得交易中心收件收据后当日向高某、蔡某支付剩余房款25万元。

      张某依约先向高某、蔡某支付90万购房款,高某、蔡某将房屋交付张某。

      后高某、蔡某于2017年4月27日取得动迁安置房的房产证,但直到2017年8月30日高某、蔡某才告知张某其已经取得产证,并要求张某在合同价款之外向其支付10万元,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多次与高某、蔡某协商未果,遂委托本律师起诉高某、蔡某。

二、律师分析

      动迁安置房在交付之初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只要合同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即合法有效。本案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付诸履行,买方依约支付了前两期购房款,卖方依约交付了房屋,那么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卖方涨价的要求,同时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迟延办理过户手续期间的违约金。

三、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日承担450元违约直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时止。

      判决后被告为了减少违约金损失,主动联系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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