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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

2021-12-14
文章来源: 未知

一、 律师观点分析及案情
      A公司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的逾期管理费13,176元及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2015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年利率为7%,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息,到期还本。利息支付时间为借款的下月起每月20日。另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10日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自逾期之日起,除应按约继续支付未按期偿还的款项外,还应按该笔贷款金额的0.06%按日计收逾期管理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的账户发放了贷款90,000元。被告应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付上述债务,原告为保护合法利益,遂起诉请求判令支持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记账回执等证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另查明,《借款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条款11.1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2约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1)未按期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的……11.4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金、利息或手续费的,自逾期之日起,除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未按期偿还的款项外,还应按该笔贷款金额的0.06%按日计收逾期管理费,直至清偿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而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付息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述全部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付本金的0.06%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支付全部费用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
A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
2.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A公司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的逾期管理费13,176元及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管理费(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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