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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12-14
文章来源: 未知

一、 案情概述
委托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服务内容: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其与黄某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目的是要驳回原告黄某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 律师代理意见及策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燃气未开通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针对此问题,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第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提供燃气的义务。第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也并未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燃气的义务。第三,被告已经依约向原告交付了合格的商品房。原告房屋未通燃气并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责任不在被告。第四,原告已经收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不得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
三、 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践中有很多交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交房时未通燃气而产生的纠纷,本案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本案的判决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责任义务的划分等方面对,均对社会中的类似纠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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