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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公司与柏某某居间合同纠纷”

2021-12-13
文章来源: 未知

一、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2日,在原告Y公司居间下,被告柏某某就购买上海市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事宜,与案外人签订《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原告已居间成功,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佣金,但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律师代理意见
      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的居间服务应包括协助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审税等过户前各项服务,但本案中原告仅促成草签合同,并没有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即使是草签合同,原告也未向被告披露房屋权利人谢千榆是未成年人的真实信息,合同因谢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当时未签名、事后未追认而应归于无效。原告在居间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无权要求取得报酬。另,被告与另一买受人系夫妻关系,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确实需要承担责任,被告同意由其一人承担,不需要追加刘某某参与诉讼。
三、 判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居间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居间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甲方非房地产全部或部分权利人或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和追认,均不影响本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且谢某某父母在协议签订后亦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对居间协议效力予以追认,现柏某某以谢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当时未签名、事后未追认主张《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及居间协议约定,居间人促成买卖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云房公司的确未提供房屋买卖的后续服务,故本院对被告应付佣金金额酌情调整至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公司支付佣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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