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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文章来源: 未知

一、 案情概述
      2013年2月17日,A公司中标B公司组织招标项目。
      2013年2月25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期向B公司履行供货义务,B公司收到货后陆续向A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剩余9万多B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不予支付。
2018年5月30日,A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律所指派郭律师办理。
二、 律师行动
      2018年6月1日,律师尽职调查B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到B公司目前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工商注册信息不一致,通过我国裁判文书网查询,B公司作为被告案件在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当日,去法院立案,经过沟通,法院准予立案。
      2018年6月7日,律师查询案件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办理法官,提供对方负责人的身份及电话,通过法官与对方沟通,探求对方是否调解意向,对方声称开会研究,期间双方多次就和解细节进行沟通。
2018年6月13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成功,B公司愿意在本年度低支付A公司货款9万多元,若B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除应支付货款外还应支付A公司放弃的利息2万元及自2019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该货款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 律师点评
      本案中,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9万多元长达4年,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拒绝支付,律师介入14天完美解决,货款清欠之快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性,作为律师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应收账款问题,共享与企业家的喜悦,帮助人,快乐人,客户的认可和认同是我们律所前进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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