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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离婚,获得抚养权和财产分割”

2021-12-13
文章来源: 未知

一、原告与辩护律师观点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相识恋爱,201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8日举行婚礼,2015年4月15日生一子闵某A。婚后双方收入各自分开,家庭费用及儿子的抚养主要由原告负责。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沉迷于游戏。结婚以来,原告没有体会到被告的关爱和照顾。2016年3月31日原、被告因琐事争吵,分居生活。原告曾试图协谈,被告拒绝。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闵某某辩称,被告没有大男子主义和家庭暴力,原、被告主要是性格差异,加上原告父母对原、被告生活干预过多,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同意离婚,要求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共同财产中要求析出属于被告个人的财产部分后,再分割。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脾气不合,为生活琐事争吵后分居,分居后没有积极沟通、设法和好,而是各自生活,不顾对方的感受,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予以准许。子女尚年幼,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和原、被告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每月1,000元。婚前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沪B2XXXX朗逸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00,000元。根据原、被告子女的病史记录及原告为子女购买的药物清单,本院有理由相信在原告处的存款50,000元已用于子女生活,被告要求分割,不予支持。子女名下的30,000元归子女所有。原告认为,在被告处还有价值4,200元的首饰,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原告处有沙发、茶几,要求返还,因该物品涉及案外人,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父母处的债务,由原告清偿,被告父母处的债务,由被告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2)婚生一子闵某A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闵某某于2016年12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闵某A18周岁时止;(3)夏普电视机二台(42吋、46吋各一台)归原告高某某所有;(4)沪B2XXXX朗逸轿车一辆(包括牌照额度)归被告闵某某所有,被告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某车辆折价补偿款100,000元;(5)原、被告各自父母处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自清偿;(6)原、被告子女闵某A名下的存款30,000元归闵某A所有,由原告高某某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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