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为原告离婚争取到价值400万的房产
一、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双方于2014年11月结婚,2016年3月生育女儿,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判令离婚。原告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公积金在还贷。
二、 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被告本可以要求原告就上述房屋作出补偿。
但在调解过程中,代理律师成功通过谈判让被告放弃了与房屋相关的利益,使得调解能够顺利进行。
三、 调解结果
(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原告每月探视两次;
(3)原告补偿被告分居期间的抚养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