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二次住院治疗费用
一、 案情概述
2014年8月31日,第一被告孙X驾驶豫A×××××号跃进牌货车107辅道连霍高速向北约100米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当次事故经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孙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X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2月15日原告就第一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诉至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15年5月20日组织双方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1月5日,原告为进行右尺桡骨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在某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治疗,因二次手术治疗期间损失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原告诉至法院。
二、 律师策略
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律师认为第二次的治疗损失实际仍由交通事故本身引起,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付。在第一次起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利证据基础上,代理律师制作了详细的花费计算清单以及证据材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开庭时原告的诉求恰好能够适用2016年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此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依法申请变更了原告的诉求,用2016年的新标准为原告计算了新的赔偿数额,原告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合法赔偿。
三、 判决
原告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和清晰的计算清单,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合法诉求。
一审判决并未将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判归保险公司承担,而是判归本案第一被告孙X承担。后判决生效,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因孙X下落不明逃避责任,无奈下原告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联系不上孙X,直接将此人列入黑名单,孙X在多方受限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主动与代理律师联系,请求支付上述费用,让原告撤销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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