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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办理案例”

2022-02-21
文章来源: 未知

一、 案件概述
      2017年2月16日18时20分,秦某驾驶私家车在非法营运过程中,头北尾南停在房山区拱辰大街大角路口迤北。乘坐在后排左侧的李某没有注意观察突然开启左后门,适有张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驶来,自行车右侧与小轿车左后门相刮,造成张某受伤,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秦某认为事故是由李某开启左后门造成,张某受伤并不严重。于是,既没有报警,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驾车驶离现场。
二、 律师委托过程
      几天之后,交警找到秦某,告知张某受伤较严重,已经住院手术治疗,并要求秦某配合处理。秦某驾驶的车辆虽然既投保了交强险,也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秦认为自己擅自驶离现场,可能会被认定逃逸,同时交通事故是在非法营运的过程中发生,保险公司可能会拒赔。秦某感觉事态严重,决定委托我们律师代理处理整个案件。
      我们章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秦某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通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并配合秦某接受交警的调查。在处理过程中,律师向交警提出,当时秦某驾车驶离现场,是因为自认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其无关,且认为张某伤情并不严重,并非为逃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现场。同时,李某、张某及同乘的其他人也均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秦某下车查看了张某伤情,并责备李某不应开启左后车门,还让李某赶紧送张某去医院治疗。因此,秦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不应被认定逃逸。最终,交警认可了核桃律师的观点。由于李某一直否认其开启了左后车门,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向各方当事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治疗终结后,张某将李某、秦某及秦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万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不仅认为秦某肇事逃逸,而且认为秦某是非法营运,属典型的擅自变更车辆用途,拒绝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核桃律师向法庭提出,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秦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无也任何其他证据证明秦某肇事逃逸;秦某将私家车用于非法运营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但该种行为并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因为,秦某所有的小轿车使用性质为客运,是运送人员。而李某在非法运营中运送的也是人员,运输的并非普通物品或是违禁物品,这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官的认同。
三、 代理结果
      考虑开启左后车门的李某为在校学生,并无赔偿能力。在法官的主持下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9.5万元,秦某赔偿张某2.5万元,李某赔偿张某2000元。通过核桃律师的努力,秦某的损失降到了最小。
      保险公司向原告王大爷赔偿8万多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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