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款款拖欠-甲公司诉乙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案
【案情简介】
甲乙公司签有《屋面降噪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工程总价共256万。后甲公司按约完工并交付验收,乙公司提供商票用以支付217.6万合同款,但该商票到期后被拒绝兑付。此外乙公司也未再支付任何合同款。对于剩余的38.4万,乙公司依合同约定辩称,应在收到甲公司发票后支付,而乙公司并未收到发票。
本案中,我所胡勇刚律师作为甲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不仅为甲公司讨回了应得的合同款,更赢得了以合同款为基数的违约金,令违约方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律师观点】
1. 被拒绝承兑的商票不能被视为给付价款,乙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17.6万;
2. 由于商票被拒绝承兑,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停止提供发票,而乙公司则应先支付剩余合同款38.4万;
3. 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还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确定诉讼思路后,胡律师不辞辛劳,收集了包括工程合同,结算价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结算会议纪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法院观点】
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176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现被告未兑付,故原告该部分诉请应予支持。剩余工程款384000元,因被告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违约,故原告以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现履行其余付款义务,可予准许。对于原告违约金的诉请,因原告收取了被告商票,应认定为同意被告延期至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支付,故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应自到期日次日起算,其余384000元违约金起算日期调整自立案次日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胡律师的意见,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