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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装饰装修合同案例

2023-12-04
文章来源: 未知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案涉工程承包人,乙公司系其发包人。董、杜、蔡三人及案外人张系合作关系,挂靠于甲公司。该工程自2019年6月11日开工,2019年8月20日完工。后董、杜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三被告主张工程款共计8515885元及利息。面对大额诉讼标的和复杂的法律关系,我所章芊昊律师作为甲公司代理人圆满地办理了这一案件,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1. 甲公司仅负责向乙公司开具发票,及在收到乙公司款项后支付给挂靠人。挂靠人间的约定及挂靠人与乙公司的约定均与甲公司无关。
2. 董杜二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以该身份请求工程款及利息。
确定诉讼思路后,章律师不辞辛劳,收集了包括挂靠人在与甲公司建立挂靠关系时的承诺函,银行交易回单、交易明细等证据;并通过查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蔡董二人的聊天记录,结合承诺函,明确了董杜二人并无实际施工人身份。
【法院观点】
现根据甲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董与蔡的微信聊天记录、董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蔡、张、董、杜作为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以及蔡、甲公司的到庭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案涉工程发包人为乙公司、承包人为甲公司,蔡、张、董、杜四人系合作关系、以蔡的名义挂靠于甲公司,蔡履行实际施工人职责,董、杜并非实际施工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章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董、杜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限度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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