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投资纠纷和公司控制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王光英公司团队代理某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纠纷案件,大股东(李国民)和小股东(张万年)共同开发价值为人民币6亿元的房地产项目。因为大股东和小股东间存在纠纷,大股东设计一个计策和圈套,由大股东妻子赵美凤借给某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大股东和小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到期还不上3000万元借款,由小股东代公司偿还。到期公司未还上借款。于是大股东妻子起诉小股东要求还款,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小股东所占公司的全部30%股权。律师团队利用公司法“内部说和外部说”理论即“公司说和合同说”理论,向法官证明了大股东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内部行为,只对股东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无效,被法官采信,帮助小股东打赢了这场官司,避免了股东丧失30%股权丧失公司的控制权。
二、代理意见
(1)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被告张万年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以下对以上两项分别证实:
(1)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置业公司与赵美凤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第2条约定“按月利率1.6%计息,自借款协议书签定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借款协议期限为壹年,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第3条约定“如借款到期,乙方需继续借该款,乙方应将借款期间的月利息全部付给甲方,再另行签订借款协议”。
从以上约定内容可以得出结论:超过一年借款期限后,借款双方须再签订借款协议,超过借款期限后利率,需要双方重新约定,1.6%的月利率只在1年借款期内有效,在一年借款后需要约定新的利率。但双方未订新的借款协议,原告主张3%的利率没有协议依据。
2012年5月30日股东会决议(下称股东会决议)虽涉及3%利率,但置业公司非该3%承担主体,置业公司不存在3%利率义务。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被告张万年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理由如下:
1.股东会决议未被执行
2.“代公司向赵美凤偿还”未被置业公司追认,无效
3.“每月按3%利率计算”违法,无效
4.张万年未向赵美凤发出承诺
5.张万年和赵美凤未缔结还款协议
6.“代公司向赵美凤偿还”具有选择性
三、代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多数确定通过被告(张万年)胜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