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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外婆去世,公房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2021-12-06
文章来源: 未知

一、 案情概述
      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号原为外公马XX承租的公房,外公外婆先后于2010年、2018年去世,两人共育有子女五人马A、马B、马C、马D、马E。公房于2019年拆迁,户籍在册人员为马A、马B、马C之子马小c三人。动迁时马A与马B就谁做承租人争执不下,无奈各自退步,协商确定晚辈马小c为承租人完成签约。
马A认为,马XX能获配周家牌路公房完全是因为马A单位出资800元给马XX单位,马A对公房原始取得贡献巨大,故而要求在户三人按照5:3:2比例分割动迁款;马B认为,自己与马A作为承租人的儿子,比外孙马小c关系更近,要求按照4:4:2比例分割。
二、 律师观点
      根据规定,公房动迁利益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
      第一,马小c作为唯一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人员申请变更为该房承租人合理合法,法院不能因马小c变更为承租人的时间节点在动迁时而仅以代签人身份判断之。
      第二,马A对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号公房原始取得并无贡献且非同住人,无权分得动迁款。马A单位出资800元获取原属于马XX的杨树浦路私房并将其分配给马A,实质上是单位出资改善了马A的居住条件,该出资不能算对周家牌路XXX号公房的贡献。
      第三,马B曾享受过动迁安置及优惠价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居住并不困难,自始未在周家牌路公房居住,并非该房同住人,无权分得动迁款。
      综上,代理律师认为动迁利益应归唯一共同居住人马小c所有。

三、 案件庭审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时马A提交了当时分配公房时,自己单位与马XX单位签订的一份承诺书,证明自己对公房取得有贡献,一审法院在否定马A贡献、否定马A、马B同住人身份的前提下,依据公房原始由来及亲疏远近关系,酌定马A、马B各自分得30%动迁款。马A、马小c不服上诉。二审时,马B提供自己购买岳父公房记录并试图以此证明自己居住困难,结果被律师利用反证其已享受过优惠价购买公房,不属于同住人无权分得动迁款。但是结合庭审情势,经与马小c沟通,律师向法院出具承诺:我方考虑到亲情及外婆晚年主要由案外人马D、马E(两人为外婆女儿)照顾的事实,郑重考虑后自愿承诺:在法院确认马A、马B均非同住人均不应分得动迁款的情况下,我方愿意分配马A、马B各60万元动迁款,分配给案外人马D、马E各10万元动迁款,且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我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后二审法院根据我方承诺改判。马小c获得了65%的动迁款,远高于预期。
最后,马小c按生效判决给付各方款项,家人之间未伤和气。马小c本人也在购房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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