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
一、案情概述
2019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胡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饭店门口,酒后无故滋事,吴某采用打耳光、挥拳击打的方式殴打素不相识的路人张某、李某以及前来劝阻的保安高某,胡某在吴某殴打打人的过程中,不断拉扯推搡被害人张某,扯住张某衣领不放,致张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右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因遭外力作用致面部损伤,右膝外伤,其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因遭外力作用致面部损伤,右膝外伤,其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作为被告人胡某的辩护律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又根据该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二、取保候审思路
接手本案后,首先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胡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再与承办的公安机关沟通,对本案有了进一步了解,因为本案事实总体比较清楚,犯罪情节不算,所以本案主要可以从被告人胡某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者作用较小、已经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及家庭较为困难等方面着手。在公安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安机关,最终获得批准,2019年3月11日被拘留,4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积极争取缓刑,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四点:
1、被告人胡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胡某在到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了自己在酒后一时冲动实施了拉扯推搡受害人的行为。由于胡某也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比较小,到案后也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2、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告人胡某与另一名被告人吴某属于共犯,在二人的共同犯罪者,胡某的犯罪情节明显比吴某轻,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亦较小,所以将这些情况在取保候审申请书及辩护词中说明清楚非常必要3、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在接手本案后,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与受害人沟通,让被告人家属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后要求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是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本案中,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4、被告人胡某女儿年幼,一直由其照顾,在胡某被刑事拘留后,女儿无人帮忙照顾,所以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亦将相关内容陈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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