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近日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妻子婚内向丈夫借贷
离婚后被索要引发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
前夫张某诉称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
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
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
说是用于个人办事
现在我们离婚了
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前妻李某辩称
我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
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
且这些钱都是
我们结婚后一起挣的钱
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一般多发生于
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
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
应当结合借贷金额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
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订立借款协议
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
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
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
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
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本案中
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
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
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
实行了分别财产制
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
且被告李某提交了
借款用于看病的
相应病历予以证明
综上依法认定
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分别财产制是指
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
对自己的财产
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
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
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
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
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
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
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
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
明确款项用途
保存交付凭据
避免产生纠纷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来源: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豫法阳光,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