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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帮助原告争取到每月6000元抚养费

2021-12-12
文章来源: 未知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均系中国公民。2020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双方于2005年在美国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4月于美国登记结婚,2017年1月在美国生下女儿,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判令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

二、案情分析

     本人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帮助原告完成美国结婚证公证以及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工作,使得法院认可双方在美国的结婚登记手续,从而得以在国内诉讼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虽然被告收入较高,但是孩子的抚养费也应当以必要为限。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通过法院判决的每月抚养费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但在调解过程中,代理律师成功通过谈判让被告增加抚养费金额至每月6000元,使得调解能够顺利进行。

三、调解结果
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原告每月探视两次;
3.原告补偿被告分居期间的抚养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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