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情侣订亲半年便分手 彩礼酌情返还70%”
一、 案情概述
一对95后小情侣经人介绍相识不过十天,便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同居。之后双方因同居生活发生矛盾,女方离家出走两次,男方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全部彩礼,昔日情侣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邓某要求三被告陈某、陈某力、刘某共同返还70%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在2017年1月21日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初步接触后感觉尚好,2017年2月2日举办认亲仪式,原告于认亲当日按照农村习俗在其父亲邓某勇的帐户中,支取现金168000元作为彩礼,当场将该款存入被告陈某力帐户中。当日被告陈某随同原告回家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发生矛盾,陈某于2017年3月离家出走一次,2017年4月双方相遇,再次一起同居生活,2017年7月8日因被告陈某再次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原告邓某认为被告伤害了其感情,要求被告陈某及其父母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68000元礼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邓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关系时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依据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款项及财物。现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解除婚约,故被告陈某、陈某力、刘某因婚约关系而取得的原告彩礼款应予以适当返还给原告,被告陈某、陈某力、刘某答辩时辩称,原告给付的168000元现金,包含衣服款36000元,水礼款36000元,礼金款96000元,但由于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三被告共同连带返还原告的彩礼款168000元的70%即人民币11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