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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汤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2021-12-12
文章来源: 未知

一、基本案情
      女子王某与男子汤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两人在2008年生育一女汤小女。2009年,生育一子汤小男。2016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汤小女、汤小男随男方生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自愿承担至两人独立生活时止。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儿女随汤某生活。汤某家中有父母,后汤某再婚。现王某以汤某再婚、工作忙无暇照顾小孩,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并由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二、法院判决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汤某协议离婚后,汤某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履行了抚养义务。汤某没有虐待子女或其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本人及家人也愿意抚养子女,汤某再婚并非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目前两子女学习、生活状况良好,在没有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形下,应维护抚养关系的稳定性,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 结语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权的归属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至王某起诉时,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与签订离婚协议之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足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且二人离婚时间尚短,频繁的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避免对子女心灵造成伤害,故对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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