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员在产假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单位实际缴纳金额的50%退还。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14号)。
政策期限:2025年7月18日起,为期6个月。期限为5年。
补贴对象及条件:2025年1月1日后,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上海市用人单位为其落实本市产假及生育假政策,并在产假及生育假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注意,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在补贴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补贴标准:为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申请流程:遵循“属地管理,先缴后补,一次申领”方式。用人单位需在女职工生育后一年内向产假期间企业纳税地(社会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及出生医学证明(若相关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该证明,用人单位则无需提交)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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