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城市更新进程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拆迁安置涉及众多家庭的切身利益,而同住人认定问题往往是纠纷的核心。由于公房产权归属于国家或单位,承租人与同住人的权益分配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上周五由上海东一律所的秦远律师结合上海市相关规定与自身司法实践经验,对公房拆迁中同住人认定的法律实务要点进行解析,供大家在面临相关问题时能够切实明晰自身权益。
一、案件事实
案情:房屋承租人为A,A在动迁告知前已去世。
A配偶已过世,有五子女,其中与其户口同在动迁地址上的为大儿子甲一家、小儿子乙一家及小女儿丙。大儿子甲一家包括甲、甲妻、甲女儿及甲女儿的两个孩子(未成年)。小儿子乙一家包括乙、乙妻、乙儿子。小女儿仅一人。大儿子甲知青返沪,但材料显示是因病返沪。小儿子乙知青返沪,公司有增配房屋。小女儿家庭有一套售后公房。
此案件中各家庭成员同住人资格分析
(一)大儿子甲一家
1. 甲:甲作为知青返沪,即便材料显示因病返沪,但依据知青及子女回沪相关政策,原则上应认定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符合同住人资格 。因为知青是响应国家号召的特殊群体,对于知青返沪人员,在同住人认定上会有一定政策倾斜。例如,在诸多类似案例中,知青返沪后即使实际居住时间不足一年,只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也被认定为同住人 。
2. 甲妻:若甲妻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且满足户籍在动迁房屋内以及实际居住等条件,也可被认定为同住人。比如,若甲妻婚前在娘家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婚后户口迁入动迁房屋并实际居住,就符合条件 。
3. 甲女儿及甲女儿的两个未成年孩子:如果甲女儿及两个未成年孩子实际居住在公房,且户籍也在该房屋内,同样符合同住人条件。未成年子女通常随父母居住,其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 。
(二)小儿子乙一家
小儿子乙知青返沪后公司有增配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将增配房屋认定为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范畴 。若乙的增配房屋面积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能解决居住困难问题,那么乙一家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同住人,无权参与本次动迁利益分配。例如,若增配房屋面积较大,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标准,法院一般会认定乙一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不过,如果增配房屋无法解决实际居住困难,法院可能会酌情分配其征收利益 。
(三)小女儿丙
小女儿丙家庭有一套售后公房,售后公房属于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一般被认定为福利性质房屋,即丙属于他处有房 。若其售后公房面积达标,能保障居住需求,丙通常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但如果其家庭人口众多,售后公房居住困难,仍有被认定为同住人的可能 。比如,丙家庭人口较多,售后公房人均面积狭小,无法满足正常居住需求,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丙为同住人 。
二、法律依据与核心概念
”公房“:通常指国家或单位所有的房屋,承租人是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享有居住使用权的人,是拆迁补偿的主要对象,同住人的认定围绕承租人展开,其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性质为国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无产权,不可买卖、继承。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市政府令第71号)是上海公房拆迁的核心法规,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主体权利义务,为同住人认定提供了基础框架。“同住人”通常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 户籍在册:在被征收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如房屋居住困难被安排在外居住、动迁前因家庭矛盾被迫搬离等情形可突破1年限制,从实质居住需求出发。)
2. 他处无房:本人及配偶在他处无福利性住房(如未享受过动迁安置、福利分房等)。不计入情形,如商品房、自建私房不计入他处有房范围,区分福利房与非福利房性质,避免不合理排除同住人资格,保障拆迁补偿公平合理。
3. 实际居住:在拆迁前长期稳定居住,非空挂户口。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针对同住人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给出具体指导,如特殊情形的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判断同住人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统一了裁判尺度。
例外情形:
知青、支内等因历史原因户口迁出后返沪(第一时间落回原住址)。
服兵役、服刑期间户口暂时迁出等情形,虽户口不在册,但基于特殊原因仍可认定为同住人,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考量。
在上海无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三、特殊情形认定规则
1. 未成年人:因父母户籍在公房内而落户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单独认定同住人资格,但可主张居住权益;非因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未成年人,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2. 老年人:因赡养迁入户籍并实际居住的老年人,可认定为同住人。如李大爷因子女赡养将户口迁入公房并长期居住,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
3. 因特殊原因未实际居住:因工作、学习、服兵役、服刑等客观原因暂时未居住的,仍可保留同住人资格,但需证明迁出户籍或未居住系因不可抗力或公共利益需要。例如,小刘因服兵役户籍迁出公房,服役期满后仍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4. 离婚不离户:因结婚而迁入户口的,离婚不离户,需证明实际居住(即没有放弃居住利益)且他处无房。
四、同住人认定的核心争议点
1、户籍与实际居住不一致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虽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无权分得拆迁利益。法院通常会结合居住证明、邻居证言、水电煤缴费记录等综合判断。
2、他处有房的认定
“他处有房”指本人或配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如单位分房、动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等)。若他处房屋系市场购买或继承所得,一般不影响同住人资格。
3、 未成年子女的同住人资格
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若在公房内,通常可认定为同住人,但其权益可能由监护人代为管理。若子女成年后未实际居住,可能影响其安置份额。
4. 离婚后的同住人资格
离婚后,若一方户籍仍在公房内且实际居住,可能仍被认定为同住人;若已搬离或再婚并他处有房,则可能丧失资格。
五、同住人的权益保障
1、拆迁补偿利益分配权
同住人有权分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贴、临时安置费等拆迁补偿款。具体分配需结合户籍、居住年限、对房屋贡献等因素,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2、居住权保障
同住人享有继续居住公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不得单方驱逐。在公房拆迁安置过程中,也应保障同住人的居住安置权益。
六、举证清单
1、户籍证明
是证明户口在册的关键证据,由派出所出具,需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为同住人认定提供基础依据。
2、居住证明
含居委会证明和邻居签字,证明实际居住情况,需详细记录居住时间、地点等信息,增强证明力。
3、水电煤缴费记录
是实际居住的重要佐证,近3年的记录可直观反映居住状态,建议定期保存,避免遗失
4、他处无房证明
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无福利房,是认定同住人的重要条件之一,需及时更新。
七、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1、尊重历史居住事实
对于因家庭矛盾被迫搬离的当事人,若能证明曾长期居住且无他处住房,法院可能酌情认定其同住人资格。
2、照顾弱势群体
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即使居住时间较短,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获得适当补偿。
3、协议优先原则
若家庭成员已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书面协议,法院一般予以尊重,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实务操作建议:
1、保留原始居住证据
如水电煤缴费单据、居委会证明原件等,以备不时之需,增强证据可信度。
2、提前发书面异议
及时动迁办沟通,要求暂缓发放动迁款。如无法保证,起诉时可申请法院发函要求暂停发放(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保函,保多少缓多少)
秦远律师
法学硕士,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超过9年的法律工作经历。擅长处理民商事类案件,如:如婚姻家事、共有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股权代持、劳动仲裁、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刑事辩护等。擅长根据当事人陈述梳理案件事实、整理案件脉络、准备案件材料,使得诉讼可视化,并帮助当事人总结需求,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上海东一律所也将持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凭借其资深的法律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各类棘手的法律问题量身定制优质解决方案。如您若遇各类民商刑事法律难题,东一律所都将全力以赴,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正之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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