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依据。但感情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究竟如何认定?
一、案件事实
刘某向广饶县人民法院诉称:刘某与刘某玉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份相识,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大某,2016年7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小某。二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自2017年10月起,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刘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刘某于2020年8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1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两次离婚判决后,夫妻二人感情无任何改善。现刘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诉请判令刘某、刘某玉离婚;婚生子刘大某由被告刘某玉抚养,婚生子刘小某由原告刘某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玉承担。
刘某玉辩称:我和刘某没有分居,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大某,2016年7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小某,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收到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双方自2020年1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青州市某区楼房一套,原告表示若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可放弃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存款。再查明,原告在青州打零工,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告在供热公司工作,月收入4000元左右。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玉离婚;
二、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玉的婚生男孩刘大某随刘某玉生活,由刘某玉抚养,刘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20日前支付刘某一抚养费500元,婚生男孩刘小某随刘某生活,由刘某抚养,刘某玉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20日前支付刘小某抚养费800元,直至两个孩子分别年满18周岁。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虽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特别是原告自2020年开始两次起诉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有改善,且自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二、“感情破裂”的法律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以下具体情形: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重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需提供结婚登记、同居场所的长期共同生活证据(如物业证明、邻居证言)
实务提示:偶尔出轨不等同于"同居"需证明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遗弃则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认定要件:暴力行为的持续性+给对方造成身心损害
证据形式: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庇护所记录、证人证言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严重影响个人身心健康和家庭经济状况,还容易引发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若一方长期沉迷其中,且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表明其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夫妻感情也难以维系。
需证明:①恶习已形成惯性 ②经劝阻仍不改正 ③严重损害家庭生活
典型案例:债务人因赌博负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严重受损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强调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分居时间连续满两年。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在长期的分离中逐渐淡漠、疏远,若双方无法通过沟通和修复重新建立感情,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关键点:①分居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②需连续计算(中间短暂和好将重新起算)
证据建议: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社区证明
5. 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兜底条款)
一方违法犯罪、性取向隐瞒、重大疾病隐瞒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持续的分居状态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有力佐证。
三、司法实践中的特殊认定标准
1.婚姻基础薄弱
闪婚闪离、包办婚姻、虚假婚姻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感情基础薄弱
2. 婚后未建立真正感情
表现形式:长期无沟通、经济独立、未尽家庭义务等
3. 诉讼离婚中的态度
实务提示:首次起诉未获支持后,若双方持续分居且无和好行为,二次起诉通常认定破裂。
四、证据收集指引
1、家庭暴力:伤情照片、医院记录、保证书、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庇护所记录、证人证言
2、分居事实: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证人证言
3、感情不和:聊天记录、亲友证言、心理咨询记录等
温馨提示:合法合理取证,避免偷拍等非法取证。
五、常见误区
"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必须通过诉讼或协议程序
"第一次起诉一定不判离"——存在重大过错情形时可能一次判离
"对方不同意就离不成" ——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可强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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