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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一讲座第11期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争议实务分享

2023-05-25 17:55
文章来源: 未知


第11期的分享会由上海东一律师事所的执业律师邱亚楠为我们带来了《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实务分享。主要围绕着劳动合同中常见内容变更争议如工作岗位、地点、报酬合同期限、中止时间、工作年限的变更作重点分享讨论。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争议

订立变更: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发生的,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履行变更: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发生的,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履行变更的原则:

一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事实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体变更:  1、用人单位的变更

                2、 劳动者变更

内容变更:  1、工作岗位的变更

                2、工作地点的变更

                3、劳动报酬的变更

                4、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

                5、劳动合同的中止

                6、工作年限的变更

 

工作岗位的变更: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员工伤病、技能特长单方作出决定,安排员工从事其他的工作。

     劳动者在这一环节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证明材料。

 

2、《劳动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必须证实员工所负担额工作职责、需要完成的工作目标任务、因自身能力原因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者完成目标任务后,才可以给单方给员工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宋某某于2012年8月入职爱麦克斯公司,2016年8月1日起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条工作内容约定,宋某某岗位为副总裁-法律事务。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宋某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或其他原因,经与宋某某适当沟通后变更宋某某的工作内容和/或工作地点。宋某某月工资税前124,862.03元,年度目标奖金为宋某某该年度基本工资的20%。2018(系笔误,应为“2019”)年12月18日,爱麦克斯公司向宋某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函:根据爱麦克斯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的董事会书面决议,董事会已免去您的公司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职务,公司法律总监章某女士将不再向您汇报工作。请于本信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您过去及现在处理的公司及其关联实体的事务与上述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全数移交章女士。由于您已被董事会决议,免去了副总法律顾问职务,根据该决议,现公司要求您从事如下具体工作,本通知一经发送,立即生效:职位:顾问,工作地点:上海,汇报对象:不变,级别薪资:不变。其他待遇还需您与相关负责人沟通面谈后确定。”同月,爱麦克斯公司拟定退休协议,内容如下:鉴于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的董事会书面决议,董事会免去宋某某担任公司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的职务。双方就宋某某退休的相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自2019年12月18日起,宋某某不再担任公司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职务。2、自2019年12月30日起直至宋某某达到50岁退休年龄,公司免除宋某某工作义务,宋某某无需前往公司上班。在此期间,宋某某现有工资保持不变。3、宋某某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五个工作日将其过去及薪资处理的公司及其关联实体事务包括与上述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全数交公司法律总监章某女士。4、宋某某将配合公司为其办理必要的退休手续。5、宋某某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经充分理解了本协议内容并自愿签订本协议。……宋某某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及退休协议,认为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为副总裁-法律事务,应当55岁退休,公司无权剥夺宋某某工作的权利。2019年12月底,爱麦克斯公司向宋某某发出通知:“宋某某,继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发出的邮件通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您于2019年12月30日起在家待命,无需进入办公室,除非公司做出其他具体要求。……”2019年12月30日后宋某某在家待命,公司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宋某某工资。2020年6月9日,爱麦克斯公司将为宋某某办理退休手续的文件邮寄给宋某某签字,宋某某未签字。2020年7月9日爱麦克斯公司向宋某某发出2020年7月13日年满5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与宋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2020年8月5日,宋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自2020年7月14日起恢复宋某某与爱麦克斯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仲裁裁决作出日期间的工资(按每月140,000元计算)。仲裁委以宋某某已到达50周岁,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宋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国务院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又作了补充,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规定显示,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年龄界限。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事项具有决定权。本案中,爱麦克斯公司对是否继续聘用宋某某担任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有自主决定的权利。2019年12月18日爱麦克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工作需要,书面作出免去宋某某公司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职务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之后爱麦克斯公司安排宋某某担任顾问在家待命。爱麦克斯公司不认为顾问属于公司管理岗位,2020年7月13日宋某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爱麦克斯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对宋某某要求与爱麦克斯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宋某某要求恢复原岗位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中不予处理。最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驳回了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二中院认为,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爱麦克斯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免除了宋某某的职务,在保持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安排宋某某的岗位为顾问,此系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至2020年7月13日宋某某达到50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爱麦克斯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就此所述的理由详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宋某某上诉认为其处于管理岗位,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然其50周岁前之岗位已被调整为顾问,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宋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宋某某要求恢复其工作岗位的请求,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且宋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则恢复工作岗位的请求更无支持的基础。综上所述,上诉人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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