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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讲堂|2022年第6期

2023-03-23 11:17
文章来源: 未知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的制度的总和,是一个泛概念,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最常见的企业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远不止这些!

8月5日下午,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陈焕昌律师为大家带来了《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矛与盾》,主要从企业规章制度范围、生效要件以及运用事例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规章制度的范围

八大项:《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其次是一般事项:这类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会计财务制度、市场销售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

广义上的规章制度:如入职信息表、入职培训制度、单位考核制度等与生产运营有关的文件/制度。

 

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

实质要件

1.内容合法

企业规章制度比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要高,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同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劳动法》第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均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那到底应当包括哪些范围?
    范围很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国家技术标准等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第四条规定,“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2.内容合理
操作上的合理性:可预测性
    规章制度的规定应该让劳动者准确预测相应行为的后果,明确知道对何种行为规定了何种处罚。
    倡导性规定(比如劳动合同中写明要尊重领导、要与同事和睦相处)不够具体明确,不具有预测可能性,不能以此为由处罚劳动者。比如生活作风不好不是解除理由。
    与倡导性规定对应的具体规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制度依据,就是因为能够让劳动者预测相应行为的后果。比如打架斗殴:只要规章制度中有规定,明明白白告诉你打架会被开除,劳动者就很难再主张违法解除了。
惩罚措施的合理性:与过错相适应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和适用时应坚持谦抑性、合理性原则,轻罚足以警示有过错的劳动者并维护公司的管理秩序,就不应该径直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惩罚措施合理性的把握,要在正常人一般性评判标准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公司的类型、规模、工作岗位的特点、劳动者行为的性质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评判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举例:迟到一分钟、吸烟一次就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合理内容。但如果是加油站、化工厂等危险系数比较高的地方,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程序要件

1.走什么样的民主程序:讨论、协商
    第一步是讨论程序,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协商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内容。一般来说,公司建立工会的,与工会协商;没有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工会仅参与了民主程序的第二步协商程序,但是职工代表参与了民主程序的全过程,因此,公司应当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以确保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2.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走民主程序?    八大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对于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3.规章制度经过讨论、协商,需要劳动者确认同意么?
    翻译一下就是单决制还是双决制?再通俗点讲就是劳资双方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公司单方决定?
    《劳动合同法》是采用了折中的立场,即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劳资双方民主协商基础上的单决制。也就是说,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但最终决定权仍在单位。这样规定既满足了劳动者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需要,又尊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但是有特殊情况:公家的,不但要经过民主程序,而且还得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同于其他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第七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目的:劳动者知情】
    看到公示或告知时,第一个疑问就是:通知一下就行,还是需要劳动者明确收悉?我认为要完成对劳动者的“送达”,需要达到劳动者“知情”的程度。具体的“知情”程度是需要个案判定的,比如说一个三五人的小公司,办公场所就是一间房,在办公室张贴公告,劳动者应该是知情的。相反,如果是面积比较大的厂区,再张贴公告好像就不太够了。


常见的公示方式:
    1)公告栏张贴。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在公告栏上张贴以供劳动者阅读。
    2)电子邮件通知。将规章制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回复确认已经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保证遵照执行。需要注意的是,邮箱地址需要事先经过双方确认,如在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书等文件中明确约定接 受规章制度等的邮箱地址。
    3)公司网站公布。互联网相关公司,会采用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中公示规章制度。
    4)规章制度培训。某些公司会在入职时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同时注意记录参与培训的劳动者签到,并记录下培训时间、地点、人员、培训内容等。
    5)规章制度考试。组织劳动者以考试的方式来加深对规章制度内容的理解。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保留劳动者参加考试的相关试卷等材料。
    6)规章制度传阅。人数不多的单位会采用传阅的方式公示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求劳动者签署《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等能够证明其知悉制度内容的文件。
    7)员工手册发放。公司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汇编为员工手册,可以单独发放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发放。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

 

企业如何利用规章制度控制用工成本
 利用规章制度控制用工成本,需要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规章制度中给予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例: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必须是一个明确的标准,完全可以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比如在入职通知书中就明确告知试用期考核的标准。
    2.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业性质,尽量多地罗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项。
    3.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重大损害”还是一个主观标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没有法定,那么就可以约定,比如员工手册中规定给公司造成1万元经济损失的,就算是重大损害,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就更难有客观标准了,那么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根据不同岗位约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比如说设计行业的设计师,被抓住两次抄袭;程序员所编的程序有多少不能修复的bug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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