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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不能逃避债务!

2025-08-18 16:41
文章来源: 未知

前言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问题有时会如阴霾一般笼罩着家庭。面对债务压力,一些夫妻可能会萌生出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想法,认为只要婚姻关系解除,债务的枷锁就能随之挣脱。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深入剖析这一问题。
一、案件事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这是陈某和周某第二次对簿公堂,之前因周某在小区里将陈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田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位于上海市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故陈某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审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陈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认为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旨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干涉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但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仅能通过诉讼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存在合法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债权人;
2.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实施了有偿处分行为,且有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存在恶意;
3.上述债务人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4.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特别注意的是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无需考虑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但同时,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相关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溯及该行为被作出时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回归。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认为这样就能让另一方摆脱债务困扰。还有的夫妻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作出判定。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约定或判决仅对夫妻双方具有内部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甲和乙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10万元,后两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债务由甲独自承担。然而,到期后甲没有偿还债务,此时丙依然有权要求乙偿还这10万元债务,乙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当然,乙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甲进行追偿 。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
此外,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的,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四、实务提示
1.借款人需要知道且有证据证明欠款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中有损债权实现,实践中,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调取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
2.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合法性,债权的产生要合法。
既存性,债权要真实且当下存在的。
损害性,欠款人的财产分割条款需存在损害借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况。
3.借款人需及时行使权利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欠款人存在逃避债务事由起一年内,且必须在欠款人发生假离婚行为的五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存续期间是区别于普通3年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借款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企图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是行不通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在面对债务问题时,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而不是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否则,不仅无法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和信用的受损。同时,债权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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