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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纠纷律师|步步为营追回拖欠工程款!

2026-05-26 16:17
文章来源: 未知

前言
建筑行业有句扎心的话:“合同签了,工程干了,验收过了,钱却拿不到。”据行业数据统计,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占营收比例普遍超过30%,部分企业甚至高达60%以上。面对发包方“资料不全”“审计未完成”“资金紧张”的层层推诿,不少施工方陷入两难:继续等待可能血本无归,采取过激手段又怕触碰法律红线。工程款追收绝非简单的“催债”,而是一场贯穿项目全周期的法律博弈。本文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最高院典型案例,为施工方打造一份可落地的全流程回款指南。
一、案件事实
典型案例: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优先权助力承包人战胜抵押权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
【案情简介】
2014年,A市政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一座商业综合体项目,总造价约为1.2亿元。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按时保质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项目也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发包方在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后,以“资金未回笼”“贷款未到账”等理由拖欠了最后一期工程款1800万元。
与此同时,该开发公司在施工期间已将整栋大楼抵押给了H银行,作为约8000万元贷款的担保。A公司起诉后获得胜诉判决,但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发现,项目已被拍卖,拍卖所得将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为维护自身权益,A公司向法院申请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求从该项目拍卖所得中优先清偿1800万元工程款。H银行则主张其抵押权登记在先,具有优先清偿顺位。
【法院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尽管房地产项目整体被拍卖,但施工单位对“工程建筑本身”的价款享有优先清偿权,抵押权人只能对“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行使权利。法院最终裁定:将拍卖所得款项区分为“建筑工程部分”与“土地价值部分”,A公司就建筑物部分优先受偿,H银行则就土地部分获得清偿。
【司法实践启示】
本案说明,即使建设工程已设抵押并被整体拍卖,施工方对工程本体部分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通过区分建筑物和土地价值,支持了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体现了对施工方利益的制度倾斜。实践中,施工单位应注意证据留存,确保在执行阶段顺利启动优先权保护机制。
案例二:建工优先权的追及效力获最高法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931号】
【案情简介】
2015年,L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W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高层住宅项目,合同价款约为8500万元。施工期间,项目由W公司整体“股权转让+项目公司变更”形式转手给新东家Y置业公司。W公司未与L公司协商该转让,也未结清工程款,仅支付了约6000万元进度款。
项目转让后,Y置业公司继续组织工程验收和销售工作,且未对L公司进行重新发包或签订任何协议。面对工程已完工而尾款难收的困境,L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作为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便工程已被合法转让。
Y公司辩称,其已支付项目对价,且并非原发包人,不应对L公司工程尾款承担责任,施工方也未及时向其主张权利,优先权应不成立。
【法院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中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其存在不以对方是否为原发包人为条件。只要工程已经交付、具备独立价值,承包人即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项目是否已被转让,并不当然导致该法定权利的丧失。为防止项目方规避支付义务,优先权应当对工程具有“追及效力”。
法院判决支持L公司对已转让工程享有优先权,责令Y公司从转让取得的项目资金中向其优先支付剩余工程款。
【司法实践启示】
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备“追及效力”,即使工程已转让给第三方,原施工方仍可主张权利。这一裁判强化了法定优先权的稳定性,也提醒施工方在项目变更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延误而丧失机会。
二、夯实基础:构建无懈可击的工程款请求权证据体系
很多施工方的催收困境,早在项目开工时就已埋下伏笔——合同只有复印件、签证单无人签字、结算资料迟迟无法定版。这些看似琐碎的细节,在诉讼中往往成为致命短板。证据准备必须与项目同步推进,分阶段搭建完整链条。
(一)合同有效情形下的证据固定策略
合同有效是工程款主张的基石,证据管理需聚焦三大核心环节:
1. 合同关系成立证据:筑牢权利根基
施工合同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及骑缝章,严禁仅用项目部章或项目经理个人签字。同时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将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统一归档,标注与主合同的关联关系;对重要变更和签证,除书面确认外,可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真实意思表示。
2. 工程完工情况证据:动态留存过程痕迹
施工过程中需建立“一事一单一确认”制度,无论是工程量变更、工期顺延签证,还是材料验收,每一个关键节点都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并取得发包方或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完整保存施工日志、监理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完工后务必获取五方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核心凭证。
3. 款项应付依据:锁定到期债权
竣工验收后,施工方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结算报告,并通过EMS快递邮寄(备注“XX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回执。注意:快递公司的签收记录仅保存6-12个月,需在对方签收后立即截图固化,重大项目建议采用公证送达。若对方逾期未答复或支付,需再次发送催款函,固定债权并中断诉讼时效。
(二)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救济路径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是建筑行业的常态。但“合同无效≠白干”,法律依然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1. 挂靠施工的突破之道: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实际施工人可通过资金流向(工人工资、材料款由己方账户支付)、人员管理(项目部管理人员由己方聘用)、被挂靠单位仅收取管理费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 无效合同的结算路径:灵活争取最优结果
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策略:
◦ 策略一:争取“参照合同”结算:若合同计价条款相对公平,收集签证、变更单据及市场行情证据,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成本最低且最直接。
◦ 策略二:协商或申请司法鉴定:若合同计价显失公平,可先与发包方协商按定额标准计价;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机构依据建设期间官方定额、市场信息价核算工程造价。建议针对争议较大的部分申请鉴定,同时争取法院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缓解资金压力。
◦ 策略三:强调工程既成事实:无论合同效力如何,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方已实际受益的,施工方可主张基于公平原则的合理补偿,重点收集交付使用、质量认可的证据材料。
三、分阶段追款:精准打击的实战策略
工程款催收需“分阶段、讲策略”,从诉前施压到诉讼保全,再到执行攻坚,每一步都要形成闭环。
(一)诉前阶段:律师函的“进可攻、退可守”
律师函绝非“吓唬人的工具”,专业律师函既能中断诉讼时效,又能固定证据、施加压力,还能为后续和解搭建框架。
• 一份有效的律师函,需列明欠款事实、法律依据,并清晰告知对方诉讼后果(财产查封、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限高),同时提供分期还款等和解方案,给对方留协商空间。
• 送达时采用“EMS邮寄+邮件/微信辅助送达+现场送达录像”的组合方式,避免对方以“未收到”为由逃避责任,注册地址无法送达的,可向主要办事机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寄送。
(二)诉讼阶段:财产保全的“精确制导”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痛点,核心在于财产保全不到位。保全不是简单申请查封,而是一项技术活:
1. 财产线索立体化挖掘:除常规的不动产、车辆查询外,重点关注发包方的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收款、大型设备租赁收益、上市公司股票等动态资产,这些往往是回款的关键突破口。
2. 保全时机精准把握:最佳保全时机为年底资金回笼期、重大项目回款前、听闻资产处置消息时,避免过早打草惊蛇或过晚资产转移。
3. 保全策略组合拳:采用“账户冻结+不动产查封+股权冻结”的组合方式,冻结账户快速施压,查封不动产锁定价值,冻结股权增加谈判筹码,避免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三)执行阶段:突破“执行难”的组合战术
判决生效只是第一步,面对发包方的各种规避手段,需多措并举:
• 用足常规措施:申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施压其主动履行债务。
• 尝试创新手段: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挖掘隐藏财产线索;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优先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 善用执行和解:在充分施压后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债务确认、分期计划、担保措施及违约责任,避免“和而不解”的僵局。
 四、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战运用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被称为施工方的“尚方宝剑”,但实践中不少企业因行使不当错失权利。2026年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规则,施工方需精准把握:
(一)优先权的核心要点
1. 主体资格:明确权利归属:总承包人、分包人对施工部分享有优先权,劳务分包仅主张劳务费的不享有;实际施工人需通过代位权主张优先权。
2. 行使期限:18个月黄金期:优先权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有约定付款期限的从约定起算,无约定的从竣工或结算后合理期限届满起算),逾期将丧失权利。
3. 行使方式:规范操作流程:先通过发函催告明确主张优先权,起诉时将其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保全时申请查封工程,执行阶段通过拍卖、变卖实现优先受偿。
(二)优先权的顺位与冲突处理
• 与抵押权的冲突: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即使抵押权登记在先。但需注意:发包方要求签署的“放弃优先权承诺”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施工方需谨慎对待,确需签署的可尝试以显失公平、违背真实意思为由主张无效。
• 与购房人权利的冲突:消费者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且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其权利优先于工程款;投资性购房或商业地产,工程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追讨是一项贯穿项目全周期的系统性工作,既考验证据意识,也考验策略运用。对施工方而言,最有效的回款方式,是从项目开工时就规范管理合同、留存过程痕迹;遭遇拖欠时,通过律师函、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等法律工具分阶段施压,而非被动等待或采取过激手段。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要路径正确、策略得当,被拖欠的工程款终将回到施工方手中。如需针对您的项目制定专属回款方案,可随时联系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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