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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2023-02-23 17:43
文章来源: 未知


离婚财产分割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分割给夫妻双方。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那么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重婚致离婚,妻子多分财产并获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结婚,并共同生育有一女。李女士怀孕期间,王先生以李女士与其微信聊天同意离婚为由,持双方身份证另找一女子替代李女士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民政局给予王先生颁发离婚证。随后王先生即与其他女子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一子一女。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王先生的离婚证,并要求依法追究王先生的重婚罪。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二人离婚证,并判决王先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先生服刑期满后,李女士继续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诉讼中均认可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王先生因重婚与李女士及女儿共同生活少、付出义务少,且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应当少分作为王先生给予李女士的补偿,判决李女士户名账户存款、公积金合计9万余元归李女士所有,王先生户名账户存款90余元归王先生所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因王先生重婚确实有过错,对李女士该项请求应予以支持,酌情判决王先生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王先生在李女士尚未明确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找人冒充李女士办理离婚证后与其他女子结婚并生育有子女。男方婚姻过错事实清楚,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多分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的判决保护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倡导了忠于婚姻、忠于家庭的婚姻观,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此外,仍需强调的是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前诉关联刑事案件中王先生因重婚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对重婚行为的制裁,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力维护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严肃性。
 

夫妻共同财产已明确约定,女子反悔诉再

分割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3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王女士户口迁入丈夫王先生村里。2014年,王先生与其父母及另外两个兄弟签订《分家协议》,内容为昌平区百善镇某村宅基地北房5间归王先生父母长期居住,产权归王先生父亲所有,东房5间归王先生长期居住,产权归王先生所有,全家人无异议。

  2018年1月,王先生父亲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分得房屋一居室1套,二居室4套,拆迁款240余万元。2018年12月5日,王先生和王女士作为产权人与村委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选房确认协议》,分别获得二居室一套和一居室一套。

  2018年12月10日,王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愿离婚。二、婚后无共同子女,无抚养问题。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坐落于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房屋的一居室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伍万元整作为补偿,再无任何纠纷。”

  原告王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王先生父亲未经原告同意与六被告私分了部分拆迁款,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六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拆迁款5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王先生表示宅基地内东房5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就是对拆迁利益进行了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对拆迁安置利益以及一次性补偿问题作出了约定,且表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由于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在2018年1月份就已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对于补偿政策、补偿数额、安置利益等已经明确,作为家庭成员的王女士不可能不知晓相关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其与王先生就离婚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本身也包含有拆迁安置利益,故应该认为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一次性解决。王女士称《离婚协议书》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但因双方依据《分家协议》已经获得院内部分房屋权利,故而应认为王女士知道其与王先生婚内财产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在此提示,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若无法分割,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

 

      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明知且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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