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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一定能拿到双倍工资吗?

2023-03-27 13:43
文章来源: 未知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未签劳动合同」的相关适用,三个常见问题回答:

此篇文章主要解答关于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相关问题。在工作的过程中,常常遇到当事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相关的咨询,小代发现对于公司方也好,对于员工方也好,好多人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并不是很了解。

撰写本篇文章,在于从底层逻辑上对于「未签劳动合同」进行分析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释:

关于此条常常会有当事人问:

1.我没签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定能支持双倍工资?

2.这个没签劳动合同的时效是怎么计算呢?

3.我工作已经5年了,前4年都签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5年没有合同,我在第5年的,第12个月被公司开除了,我可以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如果要解答如上的问题,首先要理解此法条的底层逻辑。法律不是简单的法条堆积,法条也并不可以单个的取出来,断章取义片面的理解,法律是一个体系,在法条的撰写以及具体条文的阐释过程中,要从体系入手,从底层逻辑判断,从实务判例引申做有力于自己的文理解释。

此条文的底层逻辑: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82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在本章中主要规定的是对于用人单位的惩罚条款。简单来说,本章中对于公司的行为具有惩罚性。

 

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旨在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不等同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活动和劳动服务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小代解答

1.我没签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定能支持双倍工资?

答:并非如此,一般未签劳动合同的前置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临时的雇佣关系是没有办法支持未签劳动的双倍工资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底层逻辑是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而劳务关系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是以不能支持未签劳动合同。

怎样确定是劳动关系呢?打卡记录,每月的工资发放,工衣工牌,内部邮件,规律的工作安排等。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基础。

2.这个没签劳动合同的时效是怎么计算呢?

答:未签劳动合同的时效不同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1)对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而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

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劳动者每月应获取双倍工资,但用工单位仅支付单倍工资,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为当月工资发放之日。也即入职第一年拿到单倍工资开始的12个月内。

3.我工作已经5年了,前4年都签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5年没有合同,我在第5年的,第12个月被公司开除了,我可以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答:事实上,超过两年再去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不予支持的,但是该诉求是可以提的,建议不要以主诉求来提,只以本诉求提出,风险性高,败诉可能性大。除非遇到公司的人事或者行政人员来应诉。

让我们看一个经典判例:罗某与连城县新泉电冶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经典案例)

案情:
罗某于2013年1月6日入职,罗某最后提供劳动时间至2014年6月13日,离职原因为罗某书面提出辞职。工作内容:新泉电冶厂从事炼铁工作,岗位为炉台冶炼工;
罗某的诉求:要求裁决:由被告连城县新泉电冶厂支付罗某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一年期间双倍工资44000元。

(一)劳动仲裁结果:(罗某胜诉)

劳动法上的工资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包括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双倍工资属于法定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罗某进厂时间为2013年1月6日,最后提供劳动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罗某于2015年5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遂裁决:连城县新泉电冶厂支付罗某双倍工资44000元。

小代吐槽:仲裁的水平就是比较,怎么说呢!也情有可原吧,水平确实……

(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罗某败诉)

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应付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活动和劳动服务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在已经过去的时间里,在不增加任何劳动强度和劳动密度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再支付另一倍工资,显然无法被理解成劳动报酬,支付的另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它与劳动者通过正常劳动而获取的劳动报酬不同。

劳动报酬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不同,前者是劳动对价的给付,后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旨在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从设置的目的来看,明显地,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催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

本案的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劳动者每月应获取双倍工资,但用工单位仅支付单倍工资,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为当月工资发放之日,原告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未获得双倍工资的权利受侵害之日应在2014年1月5日前的期间。原告罗某2015年5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显然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罗某要求被告连城县新泉电冶厂支付双倍工资44000元的请求。

小代评价:一审还是很有水平的。

(三)二审法院结果(罗某败诉)

虽然二倍工资中含有“工资”二字,但并不是名副其实的工资。工资系劳动者提供劳动之对价,从法律上的关系来看,劳动者的劳动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是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与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之对价的工资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该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二倍工资的取得是与用人单位没有与他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事件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和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不同,而一般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所反映的具有对价性的报酬,双倍工资则被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双倍工资难以用劳动报酬来概括。因此,二倍工资与劳动者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有着本质区别。

小代评价:二审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进一步的说理,逻辑是通常,直击底层逻辑,确实是经典案例。

 

 
小代说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于公司而言,一定会上诉的,对于员工而言,是具有福利性的,这笔钱拿到手里是很爽的。我们团队在处理员工方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还没有过败绩。

 

小代在这里也提醒公司方,员工入职后,第一件事儿就是要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让你大出血一下,花钱买教训,这就是此条法规的底层逻辑,惩罚性。让你签,你不签,那你就去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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