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实务当中,夫妻忠诚协议一直是极具争议的法律话题。现实里不少夫妻为约束婚内行为,签订忠诚协议,约定一旦一方发生出轨等违背忠实义务行为,就要承担净身出户、支付大额违约金、放弃抚养权等后果。长久以来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属于道德倡导范畴,忠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单纯依据忠诚协议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随着最高法法官培训教材、民一庭法官的最新研究观点出台,忠诚协议的裁判逻辑正在发生重要变化,从“一刀切不予受理”转向类型化区分评价。上周五由上海东一律所的卢天骄律师结合上海上海本地判例,本文梳理新旧裁判思路,拆解协议效力边界,同时给出起草、诉讼实操指引。

一、旧裁判口径:忠诚协议属于道德约束,原则不具备可诉性
【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传统司法观点认为:《民法典》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属于倡导性道德条款。忠诚协议本质是情感道德约定,法律不宜通过强制手段强迫履行道德义务。当事人仅拿着忠诚协议单独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分割财产,法院原则不予受理。但这并不代表出轨过错在离婚案件当中毫无意义。即便协议本身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分割作出倾斜性处理。
【上海及全国典型旧规案例】
1. 上海浦东法院案例:
双方离婚协议中设置忠诚前置条件,约定婚内出轨则房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法院认定该条款实质属于忠诚协议,不直接按照协议执行;但采信出轨过错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判决女方分得60%房产,男方分得40%。
法院裁判逻辑:协议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但过错事实可以作为财产倾斜分割的重要事实基础。
2. 浙江海宁法院案件:
婚内签订协议,约定出轨一方过户全部房产、支付1000万赔偿金。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起诉要求履行协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为忠实义务为道德义务,不赋予强制执行力。
3. 甘肃武威法院案例:
离婚协议书当中明确约定出轨方向另一方支付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可离婚协议当中财产处分约定效力,判决男方足额支付。
区分要点:该条款嵌入离婚协议,属于离婚时对财产的自由处置,区别于婚内单独的忠诚协议。
旧规则总结:
过错事实可以用,实现间接保护无过错方;
婚内不能单独起诉履行忠诚协议;
“净身出户”这类极端约定,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二、司法新观点:有限承认忠诚协议可诉性,实行类型化审查
新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法官培训教材、民一庭法官的研究文章,对原有司法解释第四条做限缩解释:
司法解释第四条,仅仅适用于没有签订其他协议,单纯拿忠实义务法条起诉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自愿签署忠诚协议,依据协议提起诉讼,不属于“仅以1043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并区分条款内容判断效力,不能全部认定无效。
四类忠诚协议条款效力划分:
1. 无效条款:限制人身自由类
约定不得离婚、禁止和异性正常交往等。侵害婚姻自主权、人格权,违背公序良俗,直接无效。
2. 无效条款:剥夺监护抚养权类
直接约定一旦出轨就放弃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判定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能由夫妻事先约定剥夺。
3. 审慎调整:极端惩罚类(净身出户、远超家庭能力的巨额违约金)
“全部财产归一方”这类惩罚过重,司法会参考当事人实际经济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低、调整,不会完全照协议执行。
4. 可认可效力:财产比例倾斜、合理违约金
仅约定财产分割比例、合理数额违约金,不限制人身、不损害子女权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以认可约定效力。
裁判观点转变背后法理:
夫妻忠实本身就是《民法典》倡导义务,双方用协议把法定义务具体化,并不违背法律精神;
《民法典》1087条 照顾无过错方,是法官自由裁量;而忠诚协议,是夫妻预先对过错后果自行安排,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婚姻身份协议,可以参照合同编相关规定;忠诚协议处理财产、违约金的部分,可以参照合同规则评价;
支持协议,是对已经发生过错的追责,不是用钱去购买未来婚姻忠诚,不会出现“金钱换忠诚”的道德困境;证据是否非法获取,单独评价,不能直接否定协议本身效力。
实务提示:该观点属于司法研究导向,尚未上升正式司法解释,各地法院落地尺度存在差异,不能等同于必然胜诉。
三、上海地区婚姻家事家事审判实务要点
结合上海高院法律适用问答、浦东等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本地审理忠诚协议纠纷的实操尺度:
1. 不鼓励婚姻存续期间,单独就忠诚协议提起诉讼。
上海家事法庭主流做法,依旧建议将忠诚相关诉求合并到离婚诉讼当中一并处理,婚内单独起诉履行忠诚协议,被驳回风险极高。
2. 区分“婚内单独忠诚协议”和“嵌入离婚协议的忠诚条款”
离婚协议当中附条件的财产、赔偿约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被法院采信概率显著更高。
3. 协议中过错事实的确认,价值大于违约金约定本身
即便财产约定最终不被全部采纳,如果对方亲笔在协议当中自认出轨、家暴等过错,该书面陈述,在上海离婚案件中,是法院认定婚姻过错的关键证据。
4. 极端表述几乎不被支持。
上海法院对于“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一方”,普遍会基于公平原则大幅调整;约定财产七三、六四比例倾斜,更加契合本地裁判口径。
四、忠诚协议起草与诉讼指引
虽然新观点在理论上没有排除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但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仍建议与离婚诉讼结合。在起诉离婚时,将忠诚协议的财产后果一并纳入诉讼请求,法院即便不直接认可协议,也会通过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实现部分效果。以离婚后损害责任以及发现新的过错事实为由起诉,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并要求损害赔偿,将忠诚协议作为佐证过错与财产约定意思的证据。不建议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以忠诚协议起诉。
协议起草要点:
简单梳理了一下协议起草的要点,当然现在,还没有更明确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之前,还是不推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以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是最稳妥的,但是如果实在出现了签订忠诚协议的场景,要对协议内容进行把控:
1、聚焦财产后果,避免人身条款。
核心应紧扣财产分割比例、违约金金额等可量化的财产性内容。切勿约定“不得离婚”、“放弃抚养权”、“剥夺探视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条款,此类条款因侵害人格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能进而引发整个协议效力的争议。
2、将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具象化。
除法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外,建议将具体行为列入违约情形,比如在社交媒体与外人发送伤害配偶情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xxxx”,减少后续事实认定的争议。
3、违约金要合理,避免极端表述。
不使用"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等极端表述,被法院大幅调整的概率很高高。可以约定"离婚时过错方按夫妻共同财产的70%向无过错方予以倾斜",或者结合家庭资产规模约定对等金额的违约金,兼顾惩罚性与合理性,被支持的概率更高。
4、善用协议固定过错事实。
无论法院是否认可忠诚协议的财产分割与违约金条款,若对方在协议中亲笔签署承认“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行为”,该表述在后续离婚诉讼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强化意思表示真实性。
协议中明确写明"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进一步强化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裁判思路的更新,不代表一纸协议就可以高枕无忧。婚姻本身无法靠一份契约完全捆绑情感,忠诚协议更多是对婚姻当中过错后果的预先安排。现阶段正式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不同法官对新观点接受程度存在差异。无论是签署协议,还是准备诉讼,都应当结合当地裁判实践,审慎设计条款与诉讼方案。
卢天骄律师
法律硕士,本硕毕业于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在读法律硕士,专注于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在法律领域有3年的实践办案经验,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股权纠纷等,善于倾听、沟通,案件处理耐心细致,从对客户最有利的角度思考如何快速化解纠纷,努力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上海东一律所也将持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凭借其资深的法律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各类棘手的法律问题量身定制优质解决方案。婚姻家事类案件涉及人身、财产多重利益,重大财产安排,建议咨询专业家事律师。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结合上海法院同类判例,为您评估案件胜诉空间。东一律所都将全力以赴,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正之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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