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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截留社保费用工单位能否追回?

2025-09-26 14:55
文章来源: 未知

前言
在劳务派遣合作中,用工单位按约定支付了包含社保费在内的款项,却发现劳务派遣公司未足额缴纳甚至截留社保费,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近期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本文结合最新案例和法律规定,为用工单位解析社保费截留的法律困境及防范策略。
一、案例分析
2023年2月,韶山某公司(用工单位)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韶山某公司按实际到岗人数支付包含社保费在内的费用,某人力资源公司需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后续双方虽有补充协议调整付款细节,但核心权利义务不变。合同履行期间(2023年3月-10月),韶山某公司依约累计支付代缴社保款1092153.56元、服务费71372.32元,然而,韶山某公司后续发现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为派遣员工少缴、漏缴社保费的情况。韶山某公司遂要求返还其截留的社保费362368.96元,并支付三倍违约金1087106.88元及利息。某人力资源公司承认部分社保费用未缴纳存在过错,但认为返还社保费无依据且违约金过高。双方就社保费返还、违约金支付等问题协商无果,韶山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截留的社保费能否返还、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违约及其违约金如何计算。
本案中,韶山某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已明确:派遣员工与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与韶山某公司不存在法律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韶山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代缴社保费后,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是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应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核心义务是将已收取的社保费为员工缴至社保机构,而非将款项返还给韶山某公司。因此,法院对韶山某公司要求返还截留社保费362368.9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韶山某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两种违约情形:第一种情形为若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未按时、按约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福利、缴纳社保或存在向派遣员工收取抽水费的,由该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相当于得利金额三倍的违约金;第二种情形为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不能及时纠正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该数额为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前6个月的平均管理费用之和的30%)的违约金。某人力资源公司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未缴纳的社保款”并非企业的“经营得利”,韶山某公司以“未缴纳社保款额度”作为“得利金额”主张三倍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等多方因素,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第二种违约情形,酌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韶山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同时,为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征缴职责,督促纠正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韶山市法院就该人力资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向当地有关行政机关发送了司法建议。
 
二、用工单位难以直接追回社保费?
 
1. 社保费的法定属性决定返还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保费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专项费用,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收取社保费后必须履行向社保机构缴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转移或变更。即使劳务派遣公司违约截留,该款项的性质仍属于应缴社保基金的专项费用,而非普通合同款项,因此法院不支持用工单位直接追回。
2. 劳动合同法的责任主体划分明确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责任划分意味着,社保缴纳的主要责任始终在劳务派遣公司。
3. 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有限性
实践中常有误解认为用工单位应对社保问题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只有在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赣州市赣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类似案件中,仲裁委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张某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并非由用工单位造成,因此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用工单位的救济路径
 
虽然直接追回社保费困难,但用工单位并非束手无策,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1. 行政投诉:借助社保征缴机构追缴
员工发现社保被少缴、漏缴后,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保局、税务局)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劳务公司限期补缴欠费,并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用工单位可积极协助员工收集证据,推动行政机关履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在社保征缴中的职责。
2. 合同违约索赔:违约金条款设计是关键
韶山案例中,法院虽然驳回了社保费返还请求,但仍支持了部分违约金诉求。这提醒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科学设计违约条款:
• 避免将"未缴纳社保款"直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 可约定以服务费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如合同解除前6个月平均管理费的一定比例)
• 明确约定逾期缴费的按日违约金计算标准
• 设定违规整改期限及相应责任加重条款
3. 代位求偿的可能性探讨
在劳务派遣公司破产或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用工单位若先行垫付员工社保补缴费用,可依据《民法典》代位权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追偿垫付的合理费用。但需注意保留垫付凭证、行政机关的补缴通知等关键证据。
四、构建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
一、签约阶段:严格把关合同条款
1. 明确社保缴纳的核心要素
合同中应详细约定社保缴纳的基数标准(如"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法定最低标准上浮XX%")、缴纳周期(如"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社保缴纳")、证明文件要求(如"每月20日前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
2. 设置专项监管条款
可约定"劳务派遣公司须设立社保专用账户,用工单位有权不定期核查该账户流水",或约定"用工单位可暂扣不超过当月社保费20%的款项,待确认足额缴纳后支付"。
3. 细化违约责任条款
参考韶山案例教训,违约责任应避免与未缴社保金额直接挂钩,可设计为:"每逾期缴纳社保一天,按当月服务费的0.5%支付违约金;连续30天未足额缴纳的,用工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履行阶段:动态监督不可少
1. 建立社保缴纳核查机制
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提供社保机构盖章的缴费明细表,核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信息,并与工资发放记录交叉验证。可利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渠道核实参保状态。
2. 跨地区派遣的特别审查
对跨地区派遣,需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无分支机构时应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参保手续,但缴费责任仍由派遣公司承担。用工单位应留存代缴授权文件,明确责任划分。
3. 员工投诉快速响应机制
在员工手册或入职材料中明确社保投诉渠道,接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可暂停支付相关费用直至问题解决。
四、多维度风险对冲
1. 供应商资质审查
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应核查其社保缴纳信用记录,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是否有社保违规行政处罚记录。优先选择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派遣公司。
2. 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可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覆盖因劳务派遣公司社保违规导致的用工单位赔偿风险,但需明确保险责任触发条件与理赔流程。
3. 定期合规审计
建议每季度对劳务派遣合作进行合规审计,重点检查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关键环节,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时限和责任人。
韶山法院在判决中同时向当地行政机关发送了司法建议,督促纠正劳务派遣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这一做法凸显了"行政+司法"协同保障劳动者社保权益的趋势。对用工单位而言,防范社保费截留风险不仅需要完善合同条款,更要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如发现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社保截留行为,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同步启动合同违约追责程序和行政投诉程序,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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