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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贷未结清,房屋所有权归谁?

2025-09-12 10:31
文章来源: 未知

前言
婚姻走到尽头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焦点,尤其是涉及房贷未结清的房屋。当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法院会如何裁决?
一、案件事实
高某与朱某于2011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姻生活中,二人于2017年3月共同购置房屋一套。当时,他们支付了首付款206,872元,随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并贷款220,000元。到了2025年2月21日,仍有贷款63,929.31元尚未偿清。2024年4月,高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不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感情裂痕难以修复,2025年3月,高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朱某同意离婚,可两人在房产问题上僵持不下,均不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还都要求对方折价补偿,或者将房屋按市场价售卖后分割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存在抵押登记,高某与朱某对房产价值争议较大,并且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也未明确房屋现价值、具体分割方式以及贷款偿还方式,在房屋处理上无法达成一致。考虑到诉讼期间,双方受矛盾冲突影响,难以冷静、全面、准确地对房屋处分作出判断。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1. 准予高某与朱某离婚;
2. 高某、朱某需在判决后的六个月内自行协商出售案涉房屋,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二人各享有50%;
3. 若自行出售未成功,高某、朱某均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应费用后,各自享有50%。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二、法律依据解读
在这类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是重要的裁判依据,它规定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在本案里,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考虑到房屋拍卖流程繁琐、成本较高,变卖也需耗费较长时间寻找买家、洽谈价格、办理手续,加之当前二手房买卖市场的低迷状况。因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先确定双方对房屋价值所享有的比例,再判决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协商出售房屋;若自行出售不成功,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房屋。
三、实践建议与注意事项
若夫妻贷款买房离婚时未结清房贷,有以下注意事项:
• 房产归属与补偿:双方可协商确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获得房屋的一方需承担剩余房贷,并根据房屋市场价值、已还房贷金额、房屋增值部分等因素,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因素判决,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继续偿还房贷并给予另一方补偿。
• 贷款偿还责任: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贷款由一方承担,银行仍有权向双方追偿,因为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银行等债权人。所以最好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若银行不同意,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违约追偿责任,如一方未按时还贷,另一方还贷后房子归另一方所有,或未按时还款方需支付违约金。
• 产权变更登记:若协商房屋归一方,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是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后需要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判决离婚则无需办理公证。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贷款的,需要先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带押过户手续。
• 保留相关证据:要保留好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准确确定房屋情况和财产分割依据,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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