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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一讲堂|工伤认定情形解析与实务探讨

2025-08-25 15:55
文章来源: 未知


前言
在劳动纠纷中,工伤认定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道坎”——有人以为“只有上班受伤才算”,有人因单位不配合错过时效,还有人因“情形模糊”被拒认定。上周五由上海东一律所的林子娟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实践经验,清晰梳理了工伤认定的核心情形与实操要点。

一、法定工伤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六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是最核心因素。
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辅助证明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如,程序员加班写代码时突发腱鞘炎、建筑工高空作业坠落。
无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可推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收尾工作受伤。如,上班前清洁机床、下班后盘点仓库货物时摔倒;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上述工作受伤可认定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报复性暴力伤害指职工因履行职责使他人不合理目的未达成,遭他人报复的暴力人身伤害。如,物业保安劝阻业主违规装修被殴打、销售员拒绝客户不合理要求被辱骂推搡致伤。
工作场所意外伤害如,因地震、厂区失火等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
因果关系:暴力伤害需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才符合认定情形。
4、患职业病
职业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害物质等引起的疾病。如,教师长期用嗓致声带息肉、化工工人接触苯致白血病,需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诊断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执行,取得相关证明,社保部门可直接认定工伤。
排除情况:若疾病非职业活动引起,即便在目录内,也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
外出期间范围:包括受指派外出工作、学习、开会等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如,工程师赴外地调试设备遇车祸、记者出差采访时失联。
非工作活动排除:因工外出从事无关个人活动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下落不明处理:
事故发生3个月内照发工资,4个月起停发,亲属领抚恤金,可预支部分补助金。
6、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
案例分析: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
认定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同等责任符合此规定。
认定过程:劳动者提交相关材料,经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确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
合理上下班途中:包括往返工作地与住所、亲属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如绕道接送孩子、买菜等)等合理路线和时间的情况。
 
仅限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劳动者本人无责、次责或者同等责任。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作为兜底条款,为未明确列举但符合规定的工伤情形提供法律依据。能更全面地保障职工权益,适应复杂多样的工伤情况。
1、突发疾病死亡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从首次诊断时间起算,实务中需保留完整病历)。
2、公益活动受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可认定视同工伤。如,参与社区火灾救援烧伤、疫情期间志愿者接送患者感染。
3、退役军人旧伤复发
已获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因战/因公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需提供军人残疾证及旧伤复发证明。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可享其他工伤待遇。
案例分析:
某单位聘用退役军人,其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六级,工作期间旧伤复发,被认定为工伤。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符合条件可认定工伤。
工伤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保障退役军人权益。
4、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如,根据地方规定,医护人员因工作感染传染病可视同工伤)。
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无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伤,若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无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可认定工伤。
2、参加单位活动受伤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活动而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3、多工作场所合理区域受伤
工作时间内,职工在多个与工作职责相关场所的合理区域因工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4、履行职责合理区域受伤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伤的情形,也可认定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定工伤的情形
1、退休人员受聘工作受伤
离退休人员受聘,单位已缴工伤保险费,受聘期间因工作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伤
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受他人伤害,应认定工伤。
3、车辆挂靠经营司机伤亡
个人车辆挂靠经营,聘用司机与挂靠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运营中伤亡可认定工伤,但有不同意见。
挂靠关系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4、灾害期间临时雇工受伤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临时雇用员工为维护公共利益受伤,可视为工伤参照规定处理。
 
5、国家机关聘用人员死亡
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由相关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6、超龄进城务工农民伤亡
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因工作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7、因公外出死因不明
职工因公外出死因不明,单位或社保部门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的两种情形
未办退休手续继续工作受伤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招用超龄人员因工受伤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四、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以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认定,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
2、醉酒或者吸毒
职工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认定“醉酒”,以检测结论等为依据,吸毒不得认定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
“自残”“自杀”与工作无必然联系,不能认定工伤,如主动伤害自己身体或结束生命。
五、特殊情形的工伤认定
超龄员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次责认定工伤的案例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次责,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九级。
特殊情况:提交劳务合同,工伤受理并认定。超龄员工工伤认定存在特殊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该案例为超龄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提供参考,体现对劳动者的公平保护。
1、超龄就业人员界定
超龄就业人员指达或超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65周岁人员---沪人社规〔2023〕30号
2、超龄员工+正常缴纳社保
上海超龄员工在职因公致伤,符合情形且单位缴工伤保险费,可正常申报工伤,个别项目有区别。
3、超龄员工+未缴纳社保
上海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之前入职持续工作且有合同可认定劳动关系,之后入职认定较难。
4、超龄员工劳动/劳务关系?
入职时已经超龄的,认定为劳务关系;
在职期间超龄继续留用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认定为劳动关系;
因超龄解除,后又因缴费年限不足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样认定为劳务关系。---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1期
工地干活发生工伤的特殊规定
 
1、项目参保对象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流动就业人员,如短期雇佣农民工,应按项目参保。
2、项目参保实施主体与缴费
实施主体是施工总承包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开工前参保缴费,费用按合同价0.8‰确定。
3、参保流程
建设单位开工前支付费用,总包单位先参保再开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代缴费用。
4、违法发包认定工伤情形
工人在工地工伤,如单位不配合申报,可走违法发包认定工伤。
工地工伤项目参保及违法分包认定案例
工人在工地发生工伤,项目已投保项目参保,但单位不配合申报,多次确认劳动关系未支持。
违法分包认定:法院审理明确存在违法分包,最终走违法分包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八级。
项目参保理赔:单位不配合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提供相关材料,社保局督促单位配合,最终拿到赔偿。
六、实务中易踩坑的关键问题
1. “工作原因”怎么界定?
不仅限于“直接从事本职工作”,与工作相关的合理行为也可能被认可。例如:员工在公司食堂就餐(因工作需要留在单位)时滑倒受伤,部分法院会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必要生活行为”,支持工伤认定;但员工下班后私自留在单位处理个人事务受伤,则大概率不被认可。
2. “上下班途中”的范围有多大?
需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时间指上下班的常规时间(如提前10分钟出门、下班后顺路买菜),合理路线指从家到单位的常规路径(如绕路接送孩子、顺路去药店买药,一般视为合理;但绕远路办私事则不被认可)。
3. 单位不配合认定,劳动者该怎么办?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逾期不申请,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注意:1年是时效,超期可能丧失认定资格)。申请时需准备劳动合同、医疗证明、事故责任证明等材料,若没有劳动合同,可提供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明劳动关系。
实务注意建议:
1.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摄现场照片、保留医疗记录、让同事出具证人证言,避免后续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或事故经过;
2. 个人申请时效:单位逾期不申请的,劳动者/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超1年未申请,社保部门可能不予受理)。
3.认定后别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通过后,需在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如十级、九级伤残)——这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的核心依据,未鉴定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缩水。
工伤认定不是“凭感觉”,而是“靠证据+法律条款”。实务中,不少劳动者因“不懂情形”“错过时效”“证据不足”维权失败,也有企业因“误判情形”“拖延不配合”面临额外赔偿责任。
林子娟律师
法学硕士。擅长领域:公司、劳动、合同、婚姻继承、侵权等民商事案件等。在法律领域超10年的实践办案经验,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主攻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公司业务、合同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兼具刑事辩护与非诉业务实操经验。独立承办上百件民商事案件,并参与办理数十件刑事案件,熟悉民商事、刑事和非诉领域各类案件的办理流程。曾担任多家大型集团公司法务部经理,具有合同审核、企业合规及商业谈判方面的经验。始终秉持"专业立身·服务为本"的执业理念,善于将企业法务管理经验与诉讼实务相结合,为企业客户提供"法律风险防控+争议解决方案"的全周期服务,为个人客户守护合法权益最大化。
 


 

上海东一律所也将持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凭借其资深的法律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各类棘手的法律问题量身定制优质解决方案。如您若遇各类民商刑事法律难题,东一律所都将全力以赴,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正之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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