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24年3月2日,张某饮酒后,由李某驾驶奔驰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定区马陆镇白马小区888号楼门口处,在倒车进入停车位过程中与停放于左侧车位内的雪弗兰小型轿车碰撞,在尝试继续倒车过程中雪弗兰小型轿车所有人王某发现车辆发生碰撞赶至现场并报警,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从车辆副驾驶下车随后进入车辆驾驶继续倒车进入车位。
1、小区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2、张某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张某的行为仅限于在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上短距离挪动车辆,未进入公共道路,也未对公共安全造成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危险。其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
3、张某挪车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车辆的情形
小区停车位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方便小区业主及特定人员停放车辆。在实际生活中,因停车需要而短距离挪动车辆是常见且合理的行为。且本案中张某驾驶车辆的行为仅是为了将车辆停放至车位,主观上并无危险驾驶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4、张某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 主体: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通常年满16周岁即可。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既侵害了道路交通秩序,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比如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频繁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随意穿插变道等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像一些年轻人为了寻求刺激,在城市道路上飙车,就可能构成此类情况。
醉酒驾驶机动车:当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时驾驶机动车,就属于醉酒驾驶。酒精会严重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削弱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大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行驶:校车和客运车辆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超员、超速行驶会让风险急剧上升。例如,一辆核定载客30人的校车,实际搭载了50名学生,或者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以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这些都属于严重超员、超速行为。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比如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运输路线不符合安全要求等情况。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点:
1. “道路”的范围: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像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场所。不过,一些完全封闭、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小区内部道路、工厂厂区内部特定道路等,不在此列。
2. “机动车”的界定: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常见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都属于机动车范畴。另外,部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3. “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对于追逐竞驶行为,多次追逐竞驶、因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事故(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等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而醉酒驾驶通常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标就构成犯罪,但在个别特殊情形下,如有证据证明驾驶员在驾驶时意识清醒、能正常控制车辆,或者是出于紧急避险等原因驾驶车辆,可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后果
1. 刑事处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其中,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具体刑期和罚金数额会根据犯罪情节、被告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例如,对于醉酒驾驶且造成一定轻微事故后果的,可能判处相对较长刑期和较高罚金;而初次醉酒驾驶,情节相对较轻的,处罚可能会稍轻。
2. 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除了刑事处罚外,还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可能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3. 其他影响:一旦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不仅个人的职业生涯可能受到重创,如失去工作、影响职业晋升等,还会对子女的升学、就业等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在一些对政审要求严格的岗位和学校招生中。此外,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经济困境,同时也让自己陷入经济赔偿的巨大压力之中。
六、预防危险驾驶行为
1. 加强法律学习与宣传:广大驾驶员要主动学习交通法规和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违法犯罪后果,增强法律意识和敬畏心。
2. 严格自律,杜绝侥幸心理:驾驶员务必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做到不酒后驾车、不追逐竞驶、不超员超速行驶、不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摒弃侥幸心理
3. 选择安全出行方式:如果饮酒,应提前规划好回家方式,选择代驾、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让未饮酒的亲友接送等安全方式。对于从事校车、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行车安全。
危险驾驶罪不仅关乎个人的自由、财产和名誉,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介绍,能对危险驾驶罪有更清晰的认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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