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公司被吊销执照下情形
2017年11月,A公司获B公司欠付货款50多万元判决书。2018年2月,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未查到B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本处理。2020年3月,B公司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状态显示未注销。2012年6月,B公司成立,王某是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张某是监事。B公司符合依法应当清算的情形,王某、张某一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未予以清算。
二、股东一定是清算义务人吗?
公司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否属于公司应解散清算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否属于公司应解散清算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属于公司依法应当清算的情形。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第四项:(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四项(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标准
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对公司清算,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举证责任
证明债务公司是否存在“公司主要财产、 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举证责任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关于这一问题产生两种观点:
观点一,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一)股东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对公司经营行为有决定性作用,应提交证据说明债务公司的财产状况、提交债务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故股东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债权人提供终本裁定后,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股东应举证证明债务公司具备清算条件,而债权人无法通过获取债务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来确定债务公司相关资产和负债等情况,无法确定债务公司是否能够清算以及何时能够进行清算。因此,在股东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债务公司存在无法清算的情形。
另一种观点:举证证明责任是债权人。
(一)债务公司因被吊销出现解散事由,债务公司股东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公司现无法清算,无法认定是否造成无法清算的后果。
(二)在执行终结裁定出具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先申请强制清算而后在清算不能裁定出具后再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但两种行为方式都进行,即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因债务公司股东怠于清算可能造成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两年的诉讼时效起算)。
如果超过强制清算申请期间,则股东不承担清算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股东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一)股东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如:已请求其他股东组成清算组,被拒绝的;股东已经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清算事宜,但未能清算。
(二)股东可以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在公司出现应当进行清算的事由时,股东(包括代持股的显名股东)应当依法履行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尤其是作为公司高管的股东,更需要认真履行保证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义务,合法合规清算,以防止被公司债权人主张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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