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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一讲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办案分享

2025-01-13 10:40
文章来源: 未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办案分享

 

 

 

前言

在金融领域的法律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且复杂的一类案件。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的唐书瑾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独到的见解与方法。上周五,唐书瑾律师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告辩点的精彩分享。 

 

 

一、案情简介

 

在众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里,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原告为某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被告是面临资不抵债困境的李某。李某经燕子(个人)介绍向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申请贷款,其目的是用于经营名下的装修设计公司,并向燕子提供了个人及公司资产证明。消费金融公司与李某签订格式合同后当天放款 20 万元,但放款几分钟后,工作人员通过个人账户二维码收取了 4 万元砍头息,收款人身份不明。贷款逾期后,李某及其妻子频繁遭受催收电话的软暴力恐吓。

 

 

二、办案思路

 

面对此类案件,东一律所的整体办案思路是主张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若能证明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便可争取合同无效,使被告免除利息,仅偿还本金。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征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是重要的依据支撑。

 

 

三、监管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存在诸多区别。从主体上看,金融借款合同是持牌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发放贷款;利率方面,民间借贷上限为银行同期 LPR 的四倍,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为 24%(年单利);救济方式上,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下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其内部流程、管理及客户信息获取等环节都需合法合规;借贷审核上,金融机构有配备风控参数的系统进行程序化审核;业务操作上,金融借贷从申请到收款相对规范,部分还有全程双录。 

 

四、违规点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金融公司存在诸多违规点。在获客环节,消费金融公司应按规定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分类管控风险,建立准入机制。但实际中存在与无放贷资质第三方合作的违法获客行为。贷前尽调方面,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然而部分公司违规操作,甚至将贷前关键环节外包。收费上,除借款人违约外,消费金融公司不得收取贷款利息外的费用,像本案中的“砍头息”明显违规。贷后催收环节,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不能骚扰无关第三人,本案中的软暴力催收行为严重违反规定。

 

上海东一律所始终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深入研究法律法规,精准挖掘案件细节,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全力争取合法权益。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下,我们坚信每一个案件都有突破点,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都值得全力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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