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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讲堂丨2022年第3期

2023-03-27 13:46
文章来源: 未知

悄悄地步入了7月的夏天

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的周周法律实务分享

继续开启新的话题和篇章

 

 

 

 

股权问题是每一个创业公司在发展道路上都会碰到的事情,其中涉及到的许多法律问题曾经难倒不少创业者。

7月1日下午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的王爱莲律师为大家带来了《公司股权纠纷实务分享》为主题的讲座,主要从公司股东定义,股权转让、股东常见利益纠纷等几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和实务问题进行了讲解,重点强调了公司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审理,明确的阐述了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及确定法院的管辖。并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与在场的其他多位律师共同探讨,使现场听众对股权纠纷诉讼有了清晰且深入的了解。

 

当我们在谈论公司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是1555年在英国成立的莫斯科公司。1600年,世界上第一家采取永久股份制的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1602年,世界上第一家设立股票市场的股份制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

公司诞生于大航海时代和早期资本主义的殖民时期。这一时期的公司利用政府

特权,开始殖民统治和殖民地的自由贸易。公司利用贸易手段掠夺殖民地的资源、甚至人口。贸易也是一种掠夺的手段。公司在创造价值的方式也是其掠夺资源的方式。

 

公司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特点

公司通常被称为法人,我们通常所说法人不是人,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公司的三大特点是有限责任、法人独立地位、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独立地位是包含两方面,一是人格独立,二是财产独立。人格独立指法人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财产独立是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存在一个例外,如果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那么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学原理上成为“刺破公司的面纱”。

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股东投资一家公司的目的是什么?目的就是赚钱,前期的投入都是为了后期投资权益的变现。假如股东投资权益不能自由转让,股东权益势必会受损。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者中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自由程度是最高的,有限责任公司最弱。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转让

 

 在《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关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关系类似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公司章程可以和公司法的内容不一致。体现出法律充分尊重公司主体自治,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这不同于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约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过70%的股东同意或者30%的股东同意。约定是有效的。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有哪些

 

除了股权不能自由转让会损害股东利益,还有什么行为会损害股东利益?

《民事诉讼案由》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65、股东出资纠纷

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67、股东知情权纠纷

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69、股权转让纠纷

270、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71、公司设立纠纷

27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73、发起人责任纠纷

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7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7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7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279、公司合并纠纷

280、公司分立纠纷

281、公司减资纠纷

282、公司增资纠纷

283、公司解散纠纷

284、清算责任纠纷

285、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股东代表诉讼框架解读

股东代表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人合性,所以没有持股比例及时间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公司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有持股比例及时间的要求,防止股东滥诉。

在(2020)最高法民终208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公司法“并未排除控股股东的原告资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无法主导公司经营的情况亦有存在,认定控股股东享有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符合现实之需,亦有利于公司利益的救济。”并未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范围限于小股东,而是包括控股股东。大股东、小股东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根据法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多为侵权行为主体。这些主体多数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除此之外,最高院的若干判例还扩大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

在(2019)最高法民终597号陈鑑勇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和(2020)最高法民终208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并未排除合同之诉,不能当然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仅限于侵权之诉。”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扩大至合同相对人。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与合同相对性的关系,最高院在后一案中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本就是在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公司怠于或不能行使诉权保护自己利益的情况下,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利的一种制度设计,其诉讼利益及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并非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目标公司与股东代表诉讼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在于已经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路径,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无需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路径,这也即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前置程序的设定是为了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鼓励股东通过公司内部救济路径推动公司层面的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种情况: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适用民诉第二十七条。

第二种情况:董监高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合同相对人侵害公司权益。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小股东代行公司诉权的一种诉讼形式,管辖问题应当根据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管辖规则进行判断,不因股东的介入而有所差异。

 

本次业务分享会,大家纷纷热烈交流,讲座最后,针对在场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分别给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法和思路,对大家股东及股权诉讼方面意识和能力的提升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获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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