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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期间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2-02-22 16:36
文章来源: 未知

承载着万众期待的冬奥会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中国作为东道主,法治冬奥的参与者、支持者,向全世界展现文明、法治、诚信的大国形象。今天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冬奥期间相关的法律小知识。
 
  恶意诽谤奥运健儿
 
  冬奥开幕后相关热门新闻多次登上微博热搜榜,奥运健儿也往往会第一时间通过微博和大家分享心情。然而总会有一些网络键盘侠,出于各种目的对奥运选手进行诋毁辱骂。每位参赛的选手都是为国出征,多年来积极备战,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通过在网络上对奥运健儿进行言语攻击、恶意抹黑、侮辱诽谤,不仅侵犯了奥运健儿的名誉权,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
  (1)诽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高价倒卖奥运会门票
 
  一票难求的奥运门票成了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工具。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警方就抓获了一批非法倒卖奥运会门票的不法分子,有的门票甚至以100倍的价格转让。正常转让门票是允许的,但如果通过抬高价倒卖门票获取暴利,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倒卖体育比赛入场券或其他有价票证的,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恶意抢注奥运健儿姓名的商标
 
  东京奥运会期间,全红婵、杨倩、陈梦等奥运健儿的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引发关注。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奥运健儿的姓名权,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101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12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奥运会从事赌博活动
 
  随着网络的普及,除了麻将、扑克等传统赌博形式外,赌球赛等体育赛事的网络赌博也越来越常见,每到重大体育赛事,网络赌博的违法犯罪数量都会明显增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扰乱比赛秩序
 
  观看体育赛事,紧张的比赛容易让人热血沸腾,有些人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在观看比赛时向选手扔水瓶,与他人发生纠纷,或者冲入比赛场内,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比赛秩序,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刑事处罚:
  在观看奥运赛事时,如果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恶意发布虚假涉疫信息
 
  冬奥会迎来了世界各国的运动健儿,疫情防控的责任更加重大。如果在网络上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奥运会期间,如果出现上列行为,不仅影响了文明和谐的比赛环境,个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共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秩序,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
 
来源:雁京法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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