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本地家事纠纷、房产流转、长辈向子女赠与财产的实务场景中,赠与合同是高频争议案由。很多当事人以为,东西送出去就不能反悔,也有人误以为口头承诺赠与随时可以收回。事实上,《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撤销、瑕疵担保、特殊情形的豁免,设置了清晰的规则,上海法院在审理赠与纠纷案件时,也形成了稳定的裁判口径。本文结合上海本地审判实务,系统梳理赠与合同的核心规则、撤销边界、典型疑难问题,配套真实参考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认识赠与合同:赠与并非都是无偿无约束
《民法典》第657条 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达成合意才成立,仅有一方单方赠送意思、对方不接受,赠与合同不生效。
赠与合同原则上属于不要式合同,口头约定即可成立生效。但涉及不动产、车辆、股权等需要登记确权的财产,登记才是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赠与人负有配合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的义务(《民法典》第659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民法典》第661条),也就是附义务赠与,这也是上海家事案件里非常常见的类型:
附义务赠与的核心特征:受赠人承担的义务,不等于买卖对价,义务价值一般低于赠与财产价值。受赠人接受赠与,就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在房产赠与中,约定附居住权、养老送终义务,是上海法院审理最多的情形。
参考案例:姜某华诉满某、卢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姜某华出售自有房屋,将大部分房款赠与儿子、儿媳,双方书面约定,儿子儿媳承诺姜某华可以在其房屋居住、为姜某华养老送终。后续儿子儿媳拒绝姜某华入住,法院认定受赠人未履行赠与附带义务,判决支持撤销赠与。
二、权利转移之前:赠与的任意撤销,以及不能撤销的例外
财产权利还没有完成交付、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受赠人同意,就可以撤销赠与:
1. 动产:交付之前,可任意撤销;
2. 房产、股权等登记类财产:哪怕已经交付房屋、材料,没有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依然可以任意撤销。
三类情形,不可以任意撤销(上海法院严格适用):
1.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不能随意撤销。但要注意,如果赠与是赠与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即便公证,赠与行为依然会被认定无效。
2. 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救灾、扶贫、助学等慈善捐赠,公开承诺捐赠的,不能随意撤销。慈善组织可以起诉要求履行。
3. 其他依法不得撤销的慈善捐赠: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捐赠,赠与人不能反悔。
三、权利转移之后:法定撤销权,送出去的财产,满足条件依然可以追回
财产已经过户、交付完毕,任意撤销权消灭,但符合法定情形,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663条):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行使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则。
参考案例:李某夫妇诉孙子小李赠与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案例,上海法院同类案件参照该裁判思路)
爷爷奶奶把唯一住房赠与孙子,并且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孙子多次上门吵闹、辱骂老人,严重侵害老人权益。法院认为,虽然孙子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赠与协议也没有约定合同义务,但受赠人行为严重损害赠与人精神与财产权益,属于法定撤销情形,判决撤销赠与。
特殊主体: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民法典》第664条)
只有受赠人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才能起诉撤销赠与。
上海实务重点提示:
如果赠与人只是生前签了赠与协议、还没过户就自然死亡,死亡原因和受赠人无关,继承人不能随便撤销这份赠与,不能直接把这份财产当成遗产分割。
四、撤销赠与之后的法律后果:财产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665条 明确:撤销权人成功撤销赠与,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结合上海家事审判高频问题,重点说明两个实务难点:
1.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过户完成后,能不能以离婚为由撤销?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有房产赠与配偶、或者约定共有,并且已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赠与生效,不能单纯以离婚为由撤销赠与。
补充:父母出资购房的赠与认定
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婚后父母出资,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一方,上海法院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直播大额打赏,能否追回?
直播打赏法律定性本身存在争议:有观点认定属于赠与,也有观点认定属于网络服务消费合同。
上海本地裁判口径:平台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充值打赏,监护人举证属实后,平台应当依法办理退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 对此有明确约束。
五、瑕疵赠与:赠与人要不要对物品质量问题负责?
一般赠与,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财产瑕疵承担责任,这是基础规则。两类例外情形,赠与人需要担责:
1. 附义务赠与: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参照买卖合同出卖人标准,在受赠人义务对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赠与人存在恶意:
故意隐瞒瑕疵、主动承诺财产无瑕疵,后续造成受赠人人身、财产损害,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商事场景上海实务裁判要点
1. 购物赠品:
买商品附赠的礼品,赠品价值实际已经分摊到消费价款内。赠品一般质量问题,商家在对应价值范围内担责;赠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商家需要赔偿。
2. 商品房宣传“赠送面积”:
开发商户型图、广告里明确标注赠送面积位置、尺寸,并且对购房定价、签约意愿产生重大影响,属于要约。交房时面积和宣传不符,开发商不能以“属于赠与”免责,上海多个商品房纠纷判例均持该观点。
六、特殊免责情形: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与
《民法典》第666条 赠与合同成立、财产还没有转移,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上海实务提醒:该条款只适用于尚未完成交付、过户的赠与,已经把财产送给对方、完成权利转移的,不能以没钱为由要求返还。
律师实务建议:
1. 长辈赠与房产、大额财产,想要附带养老、居住、扶养条件,不要只做口头约定,建议书面落实附义务条款,必要时同步登记居住权,后续发生纠纷举证难度大幅降低;
2. 如果想要保证赠与不能随意反悔,可以选择公证赠与,但同时要评估自身债务风险,避免被认定恶意逃债;
3. 一旦发现符合法定撤销事由,务必在1年除斥期间内起诉,逾期丧失撤销权利;
4.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父母出资购房,建议书面写明赠与对象,避免后续离婚时就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5. 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保存好充值记录、身份证据,优先和平台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向上海网信、文旅部门投诉或起诉。
赠与看似是“无偿送财产”,但在上海家事、房产、商事纠纷中,赠与的边界非常容易产生争议。任意撤销、法定撤销、附义务赠与、瑕疵担保等规则环环相扣,权利行使有严格的时间、条件限制。无论您是准备赠与财产,还是需要起诉撤销赠与,都建议提前结合上海本地裁判规则,做好协议设计、证据留存,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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