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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二 第3条 离婚协议撤销权

2026-05-27 17:42
文章来源: 未知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析:
 
本条是关于离婚协议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定。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并非“不可触碰”。债权人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恶意损害债权实现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请求法院撤销。但需注意:撤销的对象仅为“影响债权实现的财产分割条款”,而非整个离婚协议,更不影响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效力。
 
一、债权人对离婚协议适用撤销权的条件:
 
根据本条及《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成功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 债权合法且形成于离婚协议签订之前
 
• 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产生的真实债权,赌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无法行使撤销权。
 
• 债权形成时间优先:债权必须产生于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只有“先有债权,后有恶意财产转移”,才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若债权是在离婚后才形成的,债务人此时的财产处分行为不会影响该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无权主张撤销。
 
2.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实际影响债权实现这是本条的核心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部分。
 
• 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不能仅凭“不均等”就认定为不合理。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比如一方为全职主妇,约定多分财产作为补偿,属于合理范畴。只有当分割方式明显偏离公平原则,且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时,才会被认定为不合理。常见情形包括:
 
◦ 约定一方“净身出户”,将全部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无偿转移给配偶;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例如市值500万的房产,约定归配偶所有,仅作价10万元;
 
◦ 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优先用于偿还不存在的“配偶债务”,变相转移财产。
 
• 影响债权实现的现实结果:债务人履行离婚协议后,剩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即使在离婚后仍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那么即使财产分割不均,也未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法院不会支持撤销请求。
 
3. 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严格限制,逾期则权利消灭:
 
• 短期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即离婚协议中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条款)之日起1年内行使;
 
• 长期除斥期间:自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撤销权均永久消灭。
 
4. 债权人需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 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借条、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等);
 
2. 债务人与配偶签订了离婚协议,且协议中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条款;
 
3. 债务人履行离婚协议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银行流水、财产查询记录、执行案件终本裁定等);
 
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二、债权人如何对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
 
结合最近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我们整理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完整诉讼流程与实务要点,帮助债权人少走弯路:
 
(一)诉讼主体与管辖法院
 
• 被告主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当将债务人及其前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前配偶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直接受益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将其列为被告才能一次性解决财产返还问题。
 
• 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或前配偶任一即可)。实践中,建议优先选择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便于后续执行。
 
(二)诉讼请求的四大核心组成部分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一次性明确,避免重复起诉,同时便于法院一并审理:
1. 主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前配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分割条款(需明确具体条款内容,如“位于XX市XX路XX号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的条款);
 
2. 返还请求:请求前配偶向债务人返还依据被撤销条款取得的财产,或折价补偿(需明确财产明细、价值及返还方式);
 
3. 债务履行请求(可选):若债权已到期且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可一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权尚未到期,或未经生效裁判确认,该请求无法在撤销权之诉中一并处理,需另案起诉;
 
4. 费用承担请求:请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根据《民法典》第540条及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上述合理费用。
 
(三)关键证据清单(缺一不可)
 
1. 债权凭证: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终本裁定书等;
 
2. 离婚协议证据:从民政局调取的离婚登记档案(含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局公章;
 
3. 财产分割不合理的证据:
 
◦ 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市场评估报告,证明约定归属方未支付合理对价;
 
◦ 存款/理财:银行流水、资金流向记录,证明债务人将大额存款无偿转移给前配偶;
 
◦ 车辆/股权:车辆登记信息、工商变更记录,证明低价/无偿转让的事实;
 
4. 债务人无清偿能力的证据: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动产/车辆查询结果、执行案件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等,证明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未过除斥期间的证据:如知道离婚协议内容的时间证据(如与债务人的沟通记录、律师函送达记录、调取离婚档案的时间凭证等)。
 
立法背后的深层逻辑:为什么重婚不能“补正”?
法律之所以明确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主要基于以下核心考量:
1. 坚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原则: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石,重婚行为直接破坏这一制度,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不能通过时间或后续行为予以合法化。
2.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重婚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若允许重婚婚姻因前婚消灭而转为有效,无异于变相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3. 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重婚行为往往会对前婚的配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承认重婚婚姻的效力补正,会进一步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4. 维护公序良俗与社会伦理:重婚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明确其绝对无效,是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维护。
 
实务避坑指南:常见风险提示
 
1. 误区一:离婚协议“只要不均等,就能撤销”
 
很多债权人认为,只要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均,就可以请求撤销。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子女抚养、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例如,一方长期抚养子女、承担主要家务,或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约定多分财产属于合理补偿,法院不会轻易撤销。
 
2. 误区二:债权尚未到期,也能提起撤销权之诉
 
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无财产清偿到期债务。若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尚未对债权人造成现实损害,债权人无权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会依法驳回起诉。
 
3. 误区三:超过1年/5年除斥期间,仍可主张撤销
 
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则。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超过1年未起诉,或离婚协议签订超过5年才知道的,撤销权永久消灭,即使债务人确实存在恶意逃债行为,也无法通过诉讼撤销。
 
4. 误区四:仅起诉债务人,未列前配偶为被告
 
若仅起诉债务人,未将前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前配偶返还财产,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只能撤销条款,无法实际追回财产,后续还需另行起诉前配偶,增加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538、539、54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一)》
      第45条第二款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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