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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仲裁赔偿中“n、n+1、2n”是指什么?哪

2024-01-15 11:25
文章来源: 未知

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n+1、2n”所代表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问题,最近咨询的许多劳动者都向我提出他们的情况能否适用n+1或者2n这种赔偿标准的疑问,得到的大多数回答是否定的,“为什么呢?我看抖音、百度都是说可以拿到这个赔偿的啊!到你这为啥就不行”,说罢给我甩一张截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网上讲的法律知识都比较片面,读者容易被误导,今天想给大家详细讲一下主张“n、n+1、2n”的适用条件。

n、+1、2n的含义

 

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举个例子:小明在某企业工作满三年,随后该企业主动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小明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3X平均月收入

 

+1为代通知金,通常用人单位若想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可以用一个月的薪资代为补偿,这也就是+1的由来。

 

2N是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后的赔偿金,也就是按照N计算2倍补偿金。

 

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经济补偿(n)的适用情形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的薪资为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上的应发工资计算)其中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等。

 

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大体分为:公司未缴纳社保、超过一个薪资发放周期扔未发放、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拒绝续签或降低薪资待遇等。

 

代通知金(+1)的适用情形

 

在上述经济补偿的基础上,代通知金(+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经济赔偿金(2n)的适用情形

 

最常见的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就是公司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这里小法师着重解释一下:

 

公司在30天内未与新入职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在1年内主张11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计算方式为2X(11X月平均工资)。

 

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将自动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员工仍可以主张经济赔偿,但只能是前11个月的,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的部分将无法或得支付。

 

另外,公司辞退无过错的孕期职工也是要给予2n赔偿。

 

提示

对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员工入职后,除非员工有刑事问题或处在试用期间的员工被用人单位证明不符合招聘标准。否则,只要公司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另外,经济补偿也并非一定要公司辞退员工才能主张,如果因用人单位延发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违规进行高风险工作、不缴纳社保等,员工可以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而经济赔偿是含有惩罚性质的,多数为公司违法违规用工下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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