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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最新法律规定(返还情形及还返比例

2023-11-24 13:29
文章来源: 未知

哪些情形需要退还彩礼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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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还返比例

02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
二、若男方有过错且女方为婚约进行了必要准备而支出,则应适当考虑返还比例。
三、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共同生活时间 1 年以下的,返还比例宜为 80%~ 90% ;
共同生活时间 1 ~ 2 年的,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不再返还,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的返还比例宜为 50%~ 60% ;
共同生活时间 2 ~ 3 年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不再返还,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的返还比例宜为20%~ 30% ;
共同生活 3 年以上的,可以不再返还。考虑到 3 年以上的同居生活已经体现女方与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且女方可能已怀孕或生育子女,对女方的社会影响较大,再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但确定返还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是唯一的确定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其它以下情况可以不用返还

03

 
1、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
2、男女双方从确立恋爱关系到结婚这段时间内,双方经常会产生部分消费,这部分花费,是男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自愿开支的正常开销,故不应纳入彩礼的返还范围。
3、在恋爱中,男方往往为增进感情,按习俗礼节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钱物,不以结婚为目的,完全属男方的自愿赠与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不应作为彩礼要求返还。
4、逢年过节及平时的人情往来开销,这类开销符合社会习俗,是一种礼尚往来,女方往往也有一定的开销,故不应作为彩礼看待而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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