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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

2022-02-21 10:56
文章来源: 未知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軎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当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解除。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和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要求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赔偿的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比欠发达地区要高。
(三)根据《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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