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恋交往中,“真诚”是基石,而刻意隐瞒已婚、离异等核心事实的“情感欺骗”,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日益增多,受害者能否通 过法律途径维权?赔偿标准如何界定?上周五由上海东一律所的韩屹律师结合经办经验与近期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解析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责任承担及维权路径,为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

一、案件事实
陈先生在与王女士建立恋爱关系时,故意隐瞒自身已婚的真实状况,谎称已离异,并通过签订“真爱协议”、定制求婚钻戒等行为强化信任,使王女士以结婚为目的投入情感。真相败露后,王女士因遭受重大情感打击引发精神崩溃,出现自伤行为,经诊断构成焦虑抑郁状态。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审理结果与裁判思路】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书面赔礼道歉,并酌定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本案争议焦点:1. 陈先生隐瞒婚姻事实与他人恋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具体侵权类型认定;2. 王女士主张的公开赔礼道歉诉求为何未获全额支持,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依据;3.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酌定标准及裁判考量因素。法院认定陈先生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核心逻辑基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主观层面上陈先生明知自身已婚,仍刻意虚构离异事实,通过签订“真爱协议”、赠送求婚钻戒等方式主动骗取信任,具有明确的恶意欺骗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客观层面上婚姻状况是婚恋交往中具有根本性影响的核心信息,陈先生的欺骗行为使王女士在错误认知下投入情感与精力,不仅剥夺了其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交往的权利,还导致其陷入“被小三”的尴尬境地,面临社会评价降低的风险;王女士的自伤行为及焦虑抑郁状态,与陈先生的恶意欺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情形,符合一般人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酌定逻辑:法院未全额支持3万元赔偿请求,而是酌定1.5万元,主要基于以下多维考量:陈先生属于故意恶意欺骗,且通过签订协议、赠送钻戒等行为强化欺骗效果,过错程度较重;王女士出现自伤行为并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精神损害已达到“严重”标准,需通过赔偿予以抚慰;法院未支持“公开赔礼道歉”,转而采用“书面赔礼道歉”,核心考量在于恋爱关系具有高度私密性。若采取公开道歉方式,可能会扩大双方隐私信息的传播范围,给王女士造成二次精神伤害,同时也与侵权行为的发生场景、影响范围不相匹配。书面道歉既能够实现对王女士人格尊严的救济,又能通过法院审核内容确保道歉的真实性与严肃性,兼顾了责任承担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恋爱交往时长、欺骗手段的具体表现等因素,未达到极端恶劣程度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平衡赔偿力度与合理性。此类婚恋欺骗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通常在1.5万-5万元区间,需避免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导致的权利救济失衡。
二、法律定性:此类行为侵犯哪些人格权益?
【核心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99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第991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 第995条:人格权受侵害,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隐瞒婚姻恋爱事实的欺骗行为,核心侵犯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具体可细化为以下几类:
1. 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隐瞒婚恋事实的欺骗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情感信任的践踏,导致受害人在错误认知下处分情感、性权利甚至生育权,严重侵害其人格尊严与精神自由,属于对一般人格权的典型侵犯。无论是上述案例中方女士因欺骗遭受的身心创伤,还是张某被动成为“第三者”后的社会评价受损,均属于此类权益被侵害的表现。
2. 具体人格权的延伸侵害
此类行为还可能延伸侵犯名誉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如受害人因被欺骗成为“第三者”,遭受他人非议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因真相败露产生巨大精神压力,引发失眠、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需要医疗干预,則可能涉及健康权的侵害。
3. 财产权益的附带侵害
若欺骗行为伴随财产往来,受害人基于错误认知赠与财物、支付款项的,行为人取得该财产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需予以返还;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身人设骗取大额财物,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3000-10000元以上),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裁判启示】
1. 婚恋交往中,婚姻状况、重大疾病等核心信息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范畴,故意隐瞒可能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2.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心理治疗记录等,证明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3. 赔礼道歉的方式需结合行为私密性、避免二次伤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所有侵权纠纷都适合公开道歉;
4.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注重对受害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也兼顾责任承担的适当性,通过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地域水平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三、隐瞒婚恋事实构成侵权的核心逻辑
• 侵权构成四要件
◦ 主观过错:需证明对方明知已婚却故意隐瞒/伪造单身假象(如谎称单身、伪造离婚证/征信),且以恋爱/结婚为目的交往。
◦ 侵权行为:实施欺骗(如隐瞒婚姻、虚构身份),致使受害人在不知情下与已婚者建立恋爱/同居关系。
◦ 损害后果:精神痛苦(如抑郁、焦虑)、社会评价降低(如“被小三”)、身体伤害(如流产、疾病)、财产损失(如大额赠与)。
◦ 因果关系:欺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关联(如因被骗同居致怀孕流产)。
• 责任承担方式
◦ 停止侵害:终止欺骗行为与不正当关系。
◦ 赔礼道歉:多为书面道歉(避免公开道歉扩大伤害),内容需法院审核。
◦ 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酌定,常见1.5万—5万元,严重者更高。
◦ 财产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因目的无法实现,可按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涉及婚内共同财产,配偶可另诉不当得利。
• 例外情形: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内容合理,法院通常会尊重协议约定。
四、实务要点:受害者如何依法维权?
1.证据留存筑牢维权基础
• 核心证据:一是对方隐瞒婚恋事实的证明,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伪造的单身证明(征信报告、承诺书等)、对方的结婚证复印件等;二是情感与财产往来证据,如亲密合照、同居证明、转账凭证、礼物购买记录等,标注“彩礼”“结婚准备金”等用途的转账需特别留存;三是损害后果证明,如心理咨询记录、医疗单据、证人证言(证明社会评价降低)等。需注意,证据需完整留存,切勿随意删改,录音录像需保证取得方式合法,不侵犯他人隐私。
• 辅助证据:医院诊断证明(精神疾病、心理治疗记录)、证人证言(知晓交往过程的亲友)、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证据(如他人诋毁言论记录)。
2.明确诉求,选择合适维权路径
根据自身情况,受害人可提出以下诉求:一是人格权侵权主张,要求对方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财产返还主张,要求返还基于欺骗行为取得的赠与款、不当得利款项,涉及大额财物的可一并主张利息;三是若涉嫌刑事犯罪(如诈骗、重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需特别提醒,切勿采取过激行为维权,如公开对方隐私信息、暴力索要款项等,此类行为可能反被追究侵权责任,导致自身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
3. 维权路径:优先调解,诉讼兜底
• 协商调解:可在公安机关、社区或律师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赔偿金额和履行期限,避免诉累;
• 诉讼维权:若协商无果,可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4.把握时效,避免丧失胜诉权
民事维权需遵守诉讼时效规定,人格权侵权纠纷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5. 风险提示:避免“以暴制暴”
部分受害者可能采取张贴海报、网络曝光等方式维权,但此类行为可能侵犯对方名誉权,反而面临法律风险。建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
五、证据清单
1.身份与婚姻证明:
对方结婚证、离婚证、户籍信息(证明已婚状态)。
2.欺骗证据:
聊天记录、录音、伪造的单身证明(如征信、离婚证)、亲友证言。
3.损害证据:
医院诊断书(抑郁、流产等)、心理咨询记录、名誉受损的证人/网络截图、误工/医疗费用票据。
4.财产证据:
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赠与协议(证明大额支出)。
六、常见实务争议
仅“欺骗感情”无实际损害:
难获精神赔偿,需证明实质性精神/身体伤害。
赠与返还边界:
小额日常消费(吃饭、小额礼物)通常不返还;大额财物+结婚目的可返还。
混合过错:
受害人明知对方已婚仍交往,法院可能减轻侵权人责任。
【风险提示】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过高诉求可能被驳回,建议结合实际损失主张。
• 财产返还需区分“赠与目的”,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 维权同时注意保护隐私,避免因公开纠纷造成二次伤害。
此类纠纷的核心是证明欺骗行为与人格权益损害的因果关系,并清晰主张责任与赔偿。实务中应重点收集欺骗与损害的证据,合理提出诉求,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帮助,提高维权成功率。
七、婚恋交往中的“避坑指南”
1. 核实关键信息:
对对方婚姻状况存疑时,可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如委婉要求查看离婚证原件、咨询共同亲友),切勿轻信单一证据;
2. 保持理性警惕:
若对方刻意回避婚姻话题、拒绝带你见亲友或拖延结婚登记,需提高警惕,避免过度投入;
3. 及时固定证据:
发现欺骗迹象后,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婚恋关系的核心是诚信,隐瞒已婚、已有伴侣等关键事实的欺骗行为,不仅会摧毁他人情感,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交往双方而言,一方面,应主动核实对方婚恋状况,可通过查询征信报告、要求出示婚姻证明等方式降低风险,避免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投入大额财物;另一方面,应恪守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切勿以欺骗手段谋取情感或财产利益,否则终将付出法律代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行为的制裁,不仅是对受害人个体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诚实守信婚恋观的引导。若遭遇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依法维护自身人格尊严与财产权益。
韩屹律师
法学硕士,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超过4年的法律工作经历。擅长处理民商事类案件,如:公司法、民法、劳动法等。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最优质、最高效的法律服务,每一位当事人都值得我们全力以赴。上海东一律所也将持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凭借其资深的法律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各类棘手的法律问题量身定制优质解决方案。如您若遇各类民商刑事法律难题,东一律所都将全力以赴,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正之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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