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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他人财

2025-10-10 16:26
文章来源: 未知

前言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是常年居高不下的争议焦点。此前,司法实践中对赠与行为的效力、财产返还主体等问题存在不同裁判思路。2025年1月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发布,对此类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人无权主张返还,但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额追回。
一、案例分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极具代表性:胡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主播金女士发展不正当关系,擅自转账近400万元为其购房装修。妻子李女士发现后诉至法院。胡先生虽承认过错却未主张返还,金女士则以“不知情”“考验感情”为由抗辩。
法院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金女士全额返还钱款,明确指出:胡先生的赠与行为既构成无权处分,又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金女士对双方年龄差距大、短期收受巨额款项等异常情况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其抗辩不能成立。此案中,作为赠与人的胡先生因自身过错未获得法律支持,而原配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类似的,崔某某与高某某的赠与合同纠纷中,高某某向婚外异性转账73万元,法院同样判决受赠人返还实际收取的全部款项,对“款项已消费无需返还”的抗辩不予采信。
二、直击“出轨赠与”核心争议
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专门以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直接厘清了三个关键问题:
1. 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无论赠与金额大小、是否登记过户,只要是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均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不存在“部分有效”的情形。
2. 赠与人无返还请求权:赠与人自身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其赠与行为本质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法律不支持其向受赠人主张返还财产。
3. 原配享有全额追回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原配无需以离婚为前提,可直接起诉要求受赠人返还全部财产,即使部分财产已被消费,受赠人仍需折价返还。
三、如何准确适用“返还财产”
首先,婚外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属整体无效,不可被分解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和处分另一半份额,认定部分无效。因此由此产生的返还财产属于全额返还而非部分返还。其次,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是夫妻另一方。根据本条规定,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与请求确认赠与无效的主体都是夫妻另一方。赠与人作为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而且往往是首倡者和主导者,其返还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争议。我们倾向认为,虽然《民法典》未予明确规定,但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应不支持赠与人的返还请求。另外,婚外赠与财产返还之后,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请求返还一方的个人财产。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属于典型的婚姻过错,另一方可以依据本条第2款,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四、婚外赠与行为为何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婚外赠与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为了维系与婚外情人的关系,不惜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赠与,比如赠送房产、车辆,或是频繁进行大额转账 。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婚外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一方面,婚外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夫妻之间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而婚外情本身就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更是严重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和谐,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法律不会认可其效力。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有配偶者为了讨好婚外情人,将夫妻多年积攒的积蓄赠与对方,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另一方面,婚外赠与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而,在婚外赠与的情况下,赠与方往往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显然侵害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婚外情人,这种处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五、“全额返还”的深层逻辑
既然婚外赠与行为无效,那么在涉及财产返还时,为什么是全额返还而非部分返还呢?这背后有着严谨的法律逻辑和价值考量。
从法律层面来看,基于婚外情的赠与合同是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判定无效的,这种无效是整体无效 ,而非部分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不能将赠与行为简单地拆分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和另一半份额,进而认定部分无效。比如,在某起案例中,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价值 200 万的房产赠与婚外情人,不能因为丈夫理论上似乎有一半的处分权,就只让情人返还 100 万,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整个赠与行为从目的到行为本身都违背了公序良俗,是对婚姻关系和社会道德秩序的破坏,所以必须否定整个赠与行为的效力,要求全额返还财产。
若实行部分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一方面,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 “婚外情” 行为。如果赠与方知道自己即便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也只需返还一半,那么就可能降低其进行此类不当行为的成本,从而导致更多类似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赠与事件发生。另一方面,部分返还也无法充分保障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积累的财富,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全额返还才能真正弥补无过错方因对方的错误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维护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的公平性。
六、谁能“站出来”要回财产
在婚外赠与财产返还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至关重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请求返还财产的主体是夫妻另一方 。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都应经过对方同意。而婚外赠与行为中,赠与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是配偶的财产权益,所以配偶作为权益受侵害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例如,在许多实际案例中,当妻子发现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时,妻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那么,赠与人能否请求返还财产呢?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从理论角度分析,赠与人作为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而且往往是首倡者和主导者,其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过错。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根据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不应支持赠与人的返还请求。否则,就会出现一种不合理的现象:赠与方通过不正当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后,还能要求受赠方返还,这无疑是对其过错行为的一种纵容,也无法真正起到维护婚姻关系和社会道德秩序的作用。
财产返还后的归属问题?
当婚外赠与的财产被成功返还后,其归属问题也备受关注。从法律规定和婚姻财产制度的本质来看,返还后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非请求返还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这种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即使一方通过诉讼成功要回了被另一方擅自赠与情人的该房产,该房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将返还后的财产认定为请求返还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不仅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本精神,也会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无论是通过劳动所得、经营收益还是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企业,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其中一方擅自将部分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当财产返还后,若认定为请求返还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另一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付出和贡献就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婚姻过错 。另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法院查明一方存在擅自赠与婚外情人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对有过错方进行适当的财产少分,以体现法律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制裁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七、新规背后的法理与实践指引
1.法理根基:公序良俗与共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处分权。一方为维系不正当关系赠与财产,既侵害了原配的财产权益,又冲击了婚姻家庭伦理秩序。最高法的新规正是通过否定该类赠与行为的效力,彰显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同时强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2. 原配维权:需掌握三类关键证据
根据司法实践,原配主张返还财产时,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等),证实财产赠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赠与凭证(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礼品购买票据等),明确赠与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聊天记录、同居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明赠与目的的违法性。
3.过错方后果:不仅要不回财产,还可能少分财产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存在此类赠与行为的一方,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可据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最高法的司法观点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婚姻不是“法外之地”,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以出轨为目的的财产赠与,既无法换取“感情保障”,也得不到法律认可——赠与人无权追回,受赠人必须返还,过错方还将承担财产分割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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